(七)與礦山生態修復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條 礦山企業應當邊生產邊修復,并按照3年一階段申請生態修復驗收。階段驗收通過的,允許調出基金賬戶結余基金的30%;完成綠色礦山建設的礦山企業,階段驗收通過的,允許調出基金賬戶結余基金的50%。
礦山企業剩余服務年限不足3年的(含3年)的,按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礦山企業在停辦、關閉或者閉坑前,應當使用基金完成礦山生態修復工作并及時申請驗收,不足部分由礦山企業補齊。
礦山生態修復義務履行完成并通過驗收的,由礦山企業清算基金使用情況,結余基金可以調出基金賬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基金計提和使用實行專賬管理,礦山企業應當如實記錄棄置費用攤銷情況,建立基金支出年報制度。礦山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將基金計提、使用情況(詳見附件3)報送礦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本年度基金計提、使用情況,《方案》的執行情況以及下一年度生態修復實施計劃于次年1月15日前報送礦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h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總后,逐級上報市級、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礦山企業未按時上報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礦山企業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礦山企業按要求完成《方案》確定的礦山生態修復工作后,應當向礦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的書面申請,并提交礦山生態修復工作竣工報告等資料,礦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驗收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會同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方案》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驗收標準組織驗收,并向原發證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職責對基金計提、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
第十九條 對于未按要求履行生態修復義務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對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對拒不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的企業,原發證機關應當將其違法違規信息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中國(江西)”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等向社會公布,為相關行業、部門實施聯合懲戒提供信息,可指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就其破壞礦山生態環境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罰并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礦山企業未履行生態修復義務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可提請人民法院對其基金賬戶資金進行處置,并委托第三方進行生態修復。如果基金賬戶資金不足以完成生態修復義務的,由礦山企業負責補足。
(一)采礦許可證廢止或吊銷,礦山企業未完成礦山生態修復,且礦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書面告知限期整改的,期滿后仍未開展礦山生態修復的;
(二)礦山企業未完成全部礦山生態修復或生態修復不符合要求,并書面聲明放棄繼續生態修復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礦山企業不能進行生態修復,并書面聲明放棄實施生態修復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基金計提計算方法
2. 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基金年度實施計劃編制提綱
3. 江西省礦山企業季(年)度生態修復基金情況報表
附件1
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基金計提計算方法
直接銷售原礦的:季度計提基金額=季度原礦銷售收入×礦種系數×開采系數
非直接銷售原礦的:季度計提基金額=季度非原礦銷售收入×70%×礦種系數×開采系數
表1 基金計提礦種系數一覽表
礦產 | 礦種 | 礦種系數 | |
能源礦產 | 煤、油頁巖 | 1.8%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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