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995年頒布施行,1997年進行了修正,2011年進行了修訂,此次修正是第3次對《條例》作出修改。
《條例》修正工作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落實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按照國家和省關于打好飲用水水源地環境問題整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保障水源安全。在保持原《條例》總體框架和主體內容基本穩定的前提下,適應新形勢、明確新任務、落實新要求,解決原《條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表《水污染防治法》《農藥管理條例》等上位法,推動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措施法治化,對《條例》作必要的修正完善和調整補充。修正后的《條例》共7章48條,與原《條例》相比新增2條、修正23條。
主要特點:
一 、進一步強化各方責任
一是要求單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應建設飲用水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
二是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水源水質達到國家標準后,進一步采取多種措施,提升水源地水質。
三是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監測、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水龍頭出水的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
四是強化供水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的責任,規定了水質不達標時供水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的職責。
二 、推行更加嚴格的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措施
一是明確在一級、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廢棄物和危險廢物的暫存、轉運場所;禁止設置生活垃圾和工業固體廢物的處置場所,若有生活垃圾轉運站和工業固體廢物暫存場所應當設置防護設施。
二是明確在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使用農藥,禁止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同時在地表水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禁止超標準養殖,從事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三是明確在地下水一級、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 、加大了處罰力度
對于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使用或丟棄農藥、丟棄農藥包裝物或清洗施藥器械,以及地表水一級、二級保護區內道路、橋梁、碼頭及其他可能威脅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設施或者裝置,未設置獨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處理系統及隔離設施等情形,增加了處罰條款,加大了處罰力度。
四 、 明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的定義
根據2018年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條例》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的供水人口規模作出規定,明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是指進入輸水管網送到用戶和具有一定取水規模(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在用、備用和規劃水源地,有利于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將水源保護管理措施落地落實。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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