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擬實行更加嚴格的差別化電價政策。政策主要分兩類,一類是懲罰性電價:超過限額標準一倍以內的,在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或市場交易電價的基礎上實行加價(下同),每千瓦時加價0.10元;超過限額標準一倍以上的,每千瓦時加價0.30元;兩年內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價標準分別提高至每千瓦時0.15元、0.35元。另一類是淘汰類設備差別電價: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設備用電,每千瓦時加價0.30元;超過一年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價標準提高至0.50元。
8月27日,江蘇省發展改革委、工信廳發布《關于完善差別化電價政策促進綠色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簡稱:《通知》),《通知》稱為貫徹落實國家節能降耗政策,推動江蘇經濟高質量發展,江蘇省發改委委會同省工信廳對江蘇省的差別化電價政策進行了修訂與完善,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通知》指出,江蘇擬實行更加嚴格的差別化電價政策。政策主要分兩類,一類是懲罰性電價:超過限額標準一倍以內的,在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或市場交易電價的基礎上實行加價(下同),每千瓦時加價0.10元;超過限額標準一倍以上的,每千瓦時加價0.30元;兩年內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價標準分別提高至每千瓦時0.15元、0.35元。另一類是淘汰類設備差別電價: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設備用電,每千瓦時加價0.30元;超過一年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價標準提高至0.50元。
《通知》進一步明確差別化電價政策執行范圍。一是對能源消耗超過國家及江蘇地方能耗限額標準所規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電耗)限額標準(以下簡稱限額標準)的企業,其生產經營用電實行懲罰性電價。二是對使用工信部公布的《高耗能落后機電設備(產品)淘汰目錄(1-4批)》中的高耗能落后淘汰設備,以及工信部公告《高耗能老舊電信設備淘汰目錄(第一批)》(2014年第26號)、《高耗能老舊通信設備淘汰指導目錄(第二批)》(2016年第43號)中的高耗能老舊電信設備,相應設備用電執行差別電價。
省發展改革委 省工信廳關于完善差別化電價政策促進綠色發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局,省節能監察中心,省電力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家節能降耗政策,促進資源節約和保護生態環境,完善促進綠色發展的價格機制,推動江蘇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要求,對我省差別化電價相關政策進行完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差別化電價政策執行范圍
(一)對能源消耗超過國家及江蘇地方能耗限額標準所規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電耗)限額標準(以下簡稱限額標準)的企業,其生產經營用電實行懲罰性電價。
(二)對使用工信部公布的《高耗能落后機電設備(產品)淘汰目錄(1-4批)》中的高耗能落后淘汰設備,以及工信部公告《高耗能老舊電信設備淘汰目錄(第一批)》(2014年第26號)、《高耗能老舊通信設備淘汰指導目錄(第二批)》(2016年第43號)中的高耗能老舊電信設備,相應設備用電執行差別電價。
二、實行更加嚴格的差別化電價政策
(一)懲罰性電價。超過限額標準一倍以內的,在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或市場交易電價的基礎上實行加價(下同),每千瓦時加價0.10元;超過限額標準一倍以上的,每千瓦時加價0.30元。兩年內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價標準分別提高至每千瓦時0.15元、0.35元。
(二)淘汰類設備差別電價。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設備用電,每千瓦時加價0.30元。超過一年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價標準提高至0.50元。
三、實施動態的差別化電價政策管理機制
建立差別化電價政策有進有出的更加靈敏高效的動態管理機制,利用價格杠桿督促企業及時采取節能技改措施等方式將能耗降至國家或省限額標準以內或者及時拆除淘汰落后設備,安裝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新設備,推動企業盡快實施產能升級和淘汰落后。
(一)執行差別化電價的程序
省節能監察中心將經審核需執行差別化電價的企業名單(含超過期限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業名單)提交省工信廳。省工信廳將執行差別化電價的企業名單函告省發展改革委。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工信廳聯合下發執行文件,并自省節能監察中心審核確認當月的次月起,開始執行差別化電價政策。
(二)停止執行差別化電價的程序
1.符合條件的企業向設區市工信局、發展改革委提交停止執行差別化電價的申請報告,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2.設區市工信局會同當地發展改革委審核企業申報的各項資料,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聯合行文上報省工信廳,抄送省發展改革委。
3.省節能監察中心接到省工信廳復審通知后,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審核復查。因不可抗力或重大事項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不了審核復查的,經省工信廳批準,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原因及時告知申請人。
4.省節能監察中心將審核結果提交省工信廳。省工信廳將停止執行差別化電價的企業名單函告省發展改革委。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工信廳聯合下發停止執行文件,并自省節能監察中心審核復查合格當月的次月起,停止執行差別化電價政策。
(三)申請停止執行差別化電價的條件
1.申請停止執行懲罰性電價
企業經采取節能技術改造和工藝調整等措施,并且連續穩定生產三個月,單位產品(工序)能耗均不超國家和省限額標準;其他各項節能管理工作符合國家和省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
2.申請停止執行淘汰類設備差別電價
企業將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設備淘汰并銷毀,安裝使用的新設備連續使用一個月,產品(工序)能耗均不超過國家和省限額標準;其他各項節能管理工作符合國家和省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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