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中國水業集團發布公告稱,公司與廣東康柏訂立戰略合作協議,據此,戰略合作協議之訂約各方同意就水務治理領域及有關自來水供應、工業污水凈化及再生回用以及城市污水凈化及再生回用之項目進行戰略合作,為期五年。
中國水網獲悉,7月23日,中國水業集團發布公告稱,公司與廣東康柏訂立戰略合作協議,據此,戰略合作協議之訂約各方同意就水務治理領域及有關自來水供應、工業污水凈化及再生回用以及城市污水凈化及再生回用之項目進行戰略合作,為期五年。
廣東康柏為一間于中國注冊成立之公司,主要從事批發業務。廣東康柏擁有世界一流之SPR高效污水凈化及再生回用技術及設備系統的技術論證、設計、安裝、測試及運行能力,并在多個領域成功應用。該技術已先后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最佳實用技術,并于美國取得發明專利。
中國水業集團指出,與廣東康柏訂立戰略合作協議,將為集團未來于供水及污水處理項目之投資提供先進設備系統及技術。
附公告原文:
緒言
此乃由本公司作出之自愿公告。
董事會宣布,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交易時段后),本公司與廣東康柏訂立戰略合作協議,據此,戰略合作協議之訂約各方同意就水務治理領域及有關自來水供應、工業污水凈化及再生回用以及城市污水凈化及再生回用之項目進行戰略合作,為期五年。
戰略合作協議
日期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訂約方
本公司
廣東康柏
合作原則
根據戰略合作協議,本公司與廣東康柏將探索長期穩定之戰略合作關係,并就水務治理領域及有關自來水供應、工業污水凈化及再生回用以及城市污水凈化及再生回用之項目進行合作。
年期
戰略合作協議之有效期乃由戰略合作協議簽立當日起計,為期五年。戰略合作協議之延長須經戰略合作協議之訂約各方于戰略合作協議到期時以另一份協議協定。
有關廣東康柏之資料
廣東康柏為一間于中國注冊成立之公司,主要從事批發業務。廣東康柏擁有世界一流之SPR高效污水凈化及再生回用技術及設備系統的技術論證、設計、安裝、測試及運行能力,并在多個領域成功應用。該技術已先后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最佳實用技術,并于美國取得發明專利。據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后所深知、盡悉及確信,廣東康柏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進行合作之理由
本集團主要從事(i)供水及提供污水處理服務;(ii)建造供水及污水處理基建設施;及(iii)投資及經營新能源及再生能源項目。
廣東康柏擁有涵蓋自來水供應、工業污水凈化及再生回用,以及城市污水凈化及再生回用之水處理領域之先進技術。本公司與廣東康柏訂立戰略合作協議,將為本集團未來于供水及污水處理項目之投資提供先進設備系統及技術。
因此,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戰略合作協議項下之可能合作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自愿作出。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所載有關戰略合作協議之適用百分比率概不超過5%,因此,戰略合作協議并不構成本公司之須予公告交易。
釋義
于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中國水業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29),一間于開曼群島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于聯交所主板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相同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廣東康柏」 指 廣東康柏實業有限公司,一間于中國注冊成立之公司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第三方」 指 獨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人士(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之第三方,且并非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
「戰略合作協議」 指 本公司與廣東康柏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訂立之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內容有關訂約各方之間之戰略合作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國」 指 美國
「%」或「百分比」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中國水業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總裁
林岳輝先生
香港,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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