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加強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范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出臺了《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加強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范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的技術要求。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G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以下為正文: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加強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范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G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檢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定。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院、輕工業環境保護研究所、北京師范大學、北京市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華測北方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南方科技大學工程技術創新中心(北京)。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19年5月12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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