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數據使用原則】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自動監測數據用于判定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時,排污許可證、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國家及本市污染物排放標準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無明確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超標以24小時均值(以日均值計)判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超標以小時均值判定;
(三)排污單位依據有關標準、規范對異常、缺失等數據進行標記的,標記后的數據不作為判定超標或達標的依據;
(四)自動監測數據用于計算排放量時,排污單位依據有關標準、規范修約補遺的數據可作為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據。
第二十條 【信息公開】排污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污染源環境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通過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的信息平臺、排污單位網站、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或者當地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主動公開其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等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重點排污單位應通過信息平臺,主動公開其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等相關信息。
第五章 違法行為的認定
第二十一條 【未完成安裝情形認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一)未按照國家及本市規定時限及要求,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按照國家及本市規定時限及要求,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
(三)使用不符合國家、本市、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未經生態環境部指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的產品、進口儀器未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的;
(四)未在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后2個月內,完成大氣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驗收的。驗收結論不合格視為未完成驗收。
第二十二條 【不正常運行認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未保證大氣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一)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更換不能正常使用時,未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設備更換,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
(二)企業生產工況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變化,自動監控設施數據未及時響應或變化趨勢不符合邏輯的;
(三)自動監測設備所需的試劑、標準物質和質控樣,未注明物質名稱、制備單位、制備人員、制備日期、物質濃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標準物質或質控樣標注濃度與實驗室測定結果誤差不符合技術指標的;未按要求開展校準、校驗;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時,運行維護單位現場使用的標準物質或質控樣的實驗結果或人工比對監測結果不符合技術指標的;
(五)任意連續90日內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低于90%的;
(六)其他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未保存監測數據認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一)自動監測歷史數據無法在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設備上調取查閱的;
(二)提供的相關臺帳關鍵記錄缺失,如未包含日常巡檢、停運、故障及其處理、易耗品更換、標準物質更換和校準、校驗記錄等關鍵信息的;
(三)相關臺帳資料未按要求地點存放的。
第二十四條 【數據弄虛作假認定】依據《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一條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
(一)對污染源監控系統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或者對污染源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破壞、損毀監控儀器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及其他監控設施的,以及破壞、損毀監控設施采樣管線,破壞、損毀監控儀器、儀表的;
(三)在自動監測點位采取稀釋、投放藥劑以及其他方式干擾監測數據的;
(四)采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的;
(五)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控系統監控的;
(六)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自動監測設備暗藏可通過特殊代碼、組合按鍵、遠程登錄、遙控、模擬等方式進入不公開的操作界面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和監測數據進行秘密修改的;
(七)通過儀器數據模擬功能,或者植入模擬軟件,憑空生成監測數據的;
(八)強令、授意有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九)其他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拒不接受現場檢查行為認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現場檢查:
(一)禁止現場檢查人員進入廠區、監測站房等場所;
(一)拖延現場檢查人員進入廠區,時間超過15分鐘的;
(二)拖延現場檢查人員進入,時間超過15分鐘的;
(三)現場檢查人員進廠2個小時內,排污單位不配合進行自動監測設備技術指標抽檢等現場測試的;
(四)不按照要求提供自動監測歷史數據及相關臺帳資料的;
(五)不如實回答現場檢查人員詢問的;
(六)其他拒絕、阻撓現場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解釋單位】本辦法由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施行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一、辦法編制背景
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是控制污染物排放濃度和總量控制的重要措施,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環境管理的基礎和技術支持,自動監測也是污染排放實時動態監控唯一可行的方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2019年1月18日,《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對污染源自動監測提出了更為具體的監管規定,為使《條例》有關規定能夠真正落實到位,增加可操作性,我市亟需出臺自動監測地方管理規定。而且隨著國家管理要求的變化,例如2017年生態環境部取消了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在線驗收主體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變更為排污單位自行組織等情況,部分省市開始著手對地方規定進行制、修訂。2017年,湖北省制訂了《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2018年,北京修訂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京環發〔2018〕7號),對自動監測系統建設、運行維護及違法行為認定提出了更完善、更具操作性的規定。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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