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治理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應用,建立治理資金考核獎懲機制,并將各地治理資金使用情況、方案執行情況考核結果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完善政策及資金預算的重要依據。
績效評價包括對產出、效益、滿意度等指標的考核。具體內容包括:計劃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相關制度建設情況、資金到位使用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經濟社會效益情況等。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自然資源等部門加強績效評價,組織開展績效自評,選擇重點項目開展績效評價。
各級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應對治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監督,如發現資金使用、項目調整等方面重大問題,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宜,如資金下達、撥付、使用、結轉結余資金處理等,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 230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照財政部的要求,開展專項資金監管工作。
第十四條 治理資金支持工程形成的各類資產,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管護責任,負責運行管理和維護。
第十五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等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騙取、擠占、截留、挪用資金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等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修訂<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7〕735號)同時廢止。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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