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是污泥處理處置的責任主體,關于污泥的去向,地方政府需要發揮責任主體的作用,推動污泥行業的健康發展。關于未來發展,與會專家提出了幾點建議:
一、政府明確自身責任主體地位。首先,要盡快解決污泥的欠賬問題,要將這么多年來堆積下來的污泥處置掉,將這部分污泥減量化、無害化,以免再次對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其次,要處理處置新產生的污泥,為污泥找到真正的出路。政府有權選擇合適的方式進行污泥處置,也可以另行委托專業的污泥處置企業承擔污泥處置服務。
二、加大環保督察力度,開展污泥專項督查。目前,污泥仍然是地方生態環境治理的一個“死角”,環保督查取得了一定效果,未來更要加大對污泥的督查力度,引起地方政府對污泥處置問題的重視。
三、地方政府要制定污泥專項規劃。城市本身應該規劃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泥處理設施,但目前絕大多數城市沒有污泥處理設施。雖然國家在每個五年計劃中都會出臺《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規劃中明確指出污泥的建設資金,也明確指出地方政府要落實污泥處理處置的建設資金,但是真正落實的卻很少。所以建議地方政府出臺污泥專項規劃,加強對污泥專項資金的督導和監管,保證污泥處置設施的建設。
四、明確污泥定價問題。在污泥定價上,當下污泥處理處置收費機制尚未形成,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運行費用也未能和污水處理費用同步落實。政府應進一步完善污水處理費的構成結構,將市政污泥處置費納入污水處理費價格體系。
五、明確污泥去向。污泥的處置路線不暢通,目前還未找到合適的出路。經過30多年的發展,我國已基本形成四大主流技術發展路線,但最終都沒有走通,其根本原因是國家沒有明確的指導方向,大部分城市的污泥仍然無處可去。目前污泥大部分的處置方式還是填埋,很容易形成二次污染,資源化程度低。
此外,目前關于污泥處置的相關法律還缺失,在法律、法規等方面也需要不斷完善,從法律層面上保護企業和公民等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另外,在污泥處置出現問題的時候,企業也有社會責任去提醒政府需要盡快完善相關的規劃、計劃和設施建設,更好地保護自己。
附:參會人員名單
楊向平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排水專業委員會主任
全國污泥處理處置促進會理事長
江 瀚 北京首創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張曉昕 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市政所所長
王 濤 機械科學研究總院副總工
傅 濤 E20環境平臺首席合伙人 E20研究院院長
國家環境保護技術管理與評估工程技術中心秘書長
污泥處理處置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執行理事長
汪 勁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北大資源、能源與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
北大核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王明遠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清華大學環境資源能源法學研究中心主任
李艷芳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能源法中心主任
肖 瓊 E20研究院/E20環境平臺 副院長、合伙人
劉 陽 國電東北環保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宮艷萍 國電東北環保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萬旭萌 國電東北環保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國電東北環保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案件代理律師
張 彤 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法律事務部副主任
王曉輝 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法律事務部綜合處處長
趙瑞英 E20研究院/E20環境平臺 行業分析師
王 亮 E20研究院/E20環境平臺 行業分析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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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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