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設施,其廢氣排放口監測項目至少包含非甲烷總烴和相關廢氣參數(包括溫度、壓力、流速或流量、濕度等)。排放標準中規定需要按含氧量折算污染物排放濃度的,還應監測含氧量;
(七)小時處理能力大于8萬立方米(含8萬立方米)的廢氣污染物治理設施,還應在廢氣進入治理設施前,對相應監測項目進行監測。同時,安裝污染源排放過程(工況)監控系統,監控生產、排放及治理設施的關鍵參數。監控項目至少包含表征生產負荷的參數、污染物處理用原料輸送泵電流、污染物處理用原料供應量、脫硫島pH值、除塵器運行信號等;
(八)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廢水排放口,監測項目至少包含化學需氧量、氨氮、pH值和流量。納入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氮、磷重點排放行業的排污單位還應當監測總氮和(或)總磷兩項污染物;
(九)設計日處理能力大于1萬噸(含1萬噸)的集中污水處理設施,還應監測進水的化學需氧量、氨氮、pH值和流量。同時,安裝污染源排放過程(工況)監控系統,監控相關生產、排放及治理設施的關鍵參數。監控項目至少包含鼓風機電流、鼓風量、曝氣設備運行狀況、曝氣池溶解氧濃度、污泥濃度和剩余污泥流量等;
(十)排污許可證或者其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情形。
第十一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自動監測設備應當選用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和計量規定的設備;
(二)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調試應當符合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現場端建設技術規范等標準和要求;
(三)自動監測數據的采集和傳輸應當符合有關污染源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四)排污單位應在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和調試工作后10個工作日內申請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并如實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排污口名稱、監測和監控項目、排放標準等信息;
(五)排污單位應在自動監測設備滿足技術規范要求的驗收條件并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后3個月內,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完成驗收工作,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驗收具體項目和要求,按照自動監測相關技術規范執行;
(六)其他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
第十二條排污單位更換自動監測設備,或者出現采樣位置變更、設備核心部件更換等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進行驗收,并報所在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三章 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排污單位對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自動監測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二)自動監測設備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及時準確地傳輸監控信息和數據;
(三)自動監測設備的操作和運營維護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符合儀器設備廠商提供的運維手冊或者使用說明書;
(四)自動監測設備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定期校準,定期開展手工比對校驗;設備所需的試劑、標準物質和質控樣,應注明制備單位、制備人員、制備日期、物質濃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五)自動監測設備應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比對監測,比對監測結果應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若采取委托監測的形式,應委托具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環境監測機構開展;
(六)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監測、采集、傳輸數據的,應當于發生故障后12小時內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5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停運期間,排污單位應當采用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手工監測數據,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排污單位自行開展手工監測的,其實驗室建設運行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若采取委托監測的形式,應當委托具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環境監測機構開展;
(七)自動監測設備需要進行更換的,應當至少提前5日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設備更換時間不得超過5日,期間應當采用手工監測的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手工監測數據,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排污單位自行開展手工監測的,其實驗室建設運行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若采取委托監測的形式,應當委托具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在5日內完成設備更換的,最長不超過30日;
(八)排污單位任意連續90日內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應當達到90%以上;
(九)排污單位應建立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記錄臺賬;自動監測歷史數據應保存5年以上、污染源排放過程(工況)監測歷史數據應保存1年以上;
(十)其他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的要求。
第四章 自動監測數據的使用
第十四條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過程中,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情況下產生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的依據。自動監測數據與其他有關證據共同構成證據鏈后,可以用于環境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自動監測數據用于判定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時,排污許可證、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國家及本市污染物排放標準明確規定使用小時均值、日均值(24小時均值)或者其他數據類型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超標以日均值判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超標以小時均值判定。排污單位或者其委托的自動監測運營單位,依據有關標準、規范對異常、缺失數據進行修約補遺的,人工修約補遺數據不作為判定超標或達標的依據。
第十六條自動監測數據用于計算排放量時,人工修約補遺數據可作為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據。
第十七條同一時段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開展的現場監測數據與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不一致,現場監測數據符合法定的監測標準和監測方法的,以現場監測數據作為優先證據使用,作為判斷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自動監測設備是否正常運行的依據。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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