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監督機制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崗位及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建立責任追究和盡職免責制度。推行執法公示制度,推進執法信息公開。
強化層級監督和內部約束,完善糾錯問責機制。上級生態環境部門發現下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執法不當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責令糾正;必要時,可由上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直接予以處理。
強化外部監督機制,暢通“12369”舉報熱線等群眾監督渠道、行政復議渠道,主動接受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違規人為干預,建立和實行領導干部違法違規干預執法活動、插手具體生態環境保護案件查處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干預留痕和記錄,防止、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
(四)強化協調聯動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與市場監管、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城市管理等綜合執法隊伍之間的執法協同。在專業技術要求適宜、執法頻率高、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領域,鼓勵各地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實行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厘清各方面執法主體權責和執法邊界,強化共同關注領域的聯動執法,建立信息共享和大數據執法監管機制,加強執法協同,降低執法成本,形成執法合力。
健全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之間信息共享、線索和案件移送、聯合調查、案情通報等協調配合制度,完善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加大對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制裁和懲處力度,實現行政執法和司法無縫銜接。人民檢察院對涉嫌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犯罪案件的立案活動,依法實施法律監督。加強公安機關環境犯罪偵查職能,進一步加大對破壞生態環境犯罪的打擊力度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要求生態環境部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調查核實、提供行政執法卷宗等協助和配合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五)創新執法方式
適應“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改進執法方式。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 信用監管為基礎的監管機制,推進“互聯網十執法”,促進辦案流程和執法工作網上運行管理。
大力推進非現場執法,加強智能監控和大數據監控,依托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技術,充分運用移動執法、自動監控、衛星遙感、無人機等科技監偵手段,實時監控、實時留痕,提升監控預警能力和科學辦案水平。
加強信用監管,堅持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相結合,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生態環境守法以及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推行生態環境守法積分制度。通過扶持引導、購買服務等制度安排,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執法監管。順應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積極探索包容審慎監督執法。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改革工作納入地方機構改革統一研究部署和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要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周密制定實施方案,細化分解任務,明確時間節點,層層壓實責任,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確保改革順利平穩推進。
(二)注重統籌協同
全面貫徹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則,把握生態環境保護 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與地方機構改革、省以下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機構改革的內在聯系,做到協調一致、統籌推進,于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整合組建工作。
改革過渡期間,相關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工作仍由原部門和機構承擔,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關工作。新老機構和人員接替要平穩有序、盡快到位,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機構改革和日常工作兩不誤。
(三)強化法治保障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堅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全面清理現行法律法規中與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不相適應的內容,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方面的立法工作,與改革做好銜接。
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加快制定修訂一批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方面的規范,形成完備的規范體系。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三定”規定要明確其執法事項。
(四)嚴肅改革紀律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組織人事、財經工作紀律,嚴禁在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中突擊進人、突擊提拔和調整交流干部,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嚴禁借改革之機擅自提高機構規格、增設機構、增加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改變人員身份,嚴禁在編制數據上弄虛作假,嚴禁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千預下級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編制配備。對違反規定的,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涉及機構變動、職責調整的部門,要服從大局,確保機構、職責、隊伍等按要求及時調整到位,不允許搞變通、拖延改革。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宣傳和輿論引導,將改革實施與宣傳工作協同推進,正確引導社會預期。
生態環境部要加強對地方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會同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及時研究解決各地改革過程中的共性問題,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要加強支持配合,明確改革配套政策,支持地方推進改革工作。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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