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會商機制。涉及跨區域環境影響的產業園區規劃、水電開發規劃、航運規劃、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規劃等,應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編制階段由規劃編制機關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啟動區域和流域污染防治協作機制等形式,組織相關地方政府和部門會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后,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審查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召集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時,應邀請參與會商的單位代表參與審查。
(三)嚴格聯動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未按要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或跟蹤環境影響評價規劃所含新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不符合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或審查意見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審批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規劃所含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可按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相關意見進行簡化,結合實際情況可適當簡化區域環境現狀評價、與有關規劃的環境協調性分析、區域污染源調查等內容。
(四)強化執行監督。對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查中,未按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審查意見完成相應工作任務、不能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指導和約束的,或是發現相關規劃在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影響的,或是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與審查意見未得到有效落實的,有關單位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以規劃已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為理由,隨意簡化規劃所包含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內容,甚至降低評價類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緩或不予受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向有關規劃審批機關提出相關改進措施或建議。
(五)加強監督檢查。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監督檢查各區市縣、園區及其有關部門開展規劃環境影響工作情況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落實情況,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各地各部門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工作目標績效管理。
廣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6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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