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落實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推進多污染物協同管控。逐步從四項污染物轉向多污染物協同管控,將顆粒物、總磷、總氮、重金屬以及VOCs等污染物納入固定污染源總量管控范圍,對石化、制藥、家具、汽車、農藥、印刷、涂料油墨等行業的VOCs進行總量控制。強化對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第一類污染物的管控。對涉重金屬重點行業提出重金屬許可排放量要求,確定減排目標和管理要求納入排污許可證。
實現各類環境管理數據融合統一。以排污許可數據為基礎,強化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數據與企業在線監測、總量減排、環境統計、環境稅數據的融合統一,從而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提高環境管理數據的權威性、準確性。
(四)推進污染源信息化管理。2019年年底前,全省范圍內實施火電、造紙等重點行業主要排放口二維碼信息化建設,促進固定污染源的精細化監管,初步實現固定污染源從排污許可、污染源監測、排污許可合規判定到監督執法的閉環管理;2020年年底前,二維碼信息化建設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主要排放口,實現固定污染源監管、監測、執法聯動,閉環管理,支撐現場執法。強化排污許可大數據在污染防治攻堅戰中的應用,依托省、市級環保大數據平臺,按行業對排污單位分布、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水平、達標情況及排放總量對排污許可證數據信息進行分析,為實現精細化管理和科學決策提供數據支撐。加強排污許可數據與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等數據信息的比對分析,及時發現管理漏洞、執法短板、監測盲區。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核發質量。省、市生態環境部門定期開展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抽查工作,重點抽查排污許可證核發程序的合規性,排污口位置、數量、排放方式、去向的準確性,許可濃度和排放量確定的合理性,管理要求的全面性等事項。開展許可證執行報告抽查復核,嚴把執行報告的質量,對未按時報送執行報告或執行報告編制質量差的排污單位進行通報。
(二)推進協同配合。一是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協同配合,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全省排污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設區的市環保局負責排污許可證核發;二是核發機關內部協同配合,明確排污許可證內部會商審核工作機制和審核流程,由各責任科(處)室提出管理需求,將三大保衛戰中針對固定污染源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排污許可證,并負責有關內容的審核把關。
(三)加強技術支撐。強化培訓,培養專業技術人才,相關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發布后,立即組織行政區域內環境管理人員和相關企業技術負責同志參加學習培訓。各市環保局可聘請第三方機構開展排污許可證審查、復核、抽查等技術支持工作。
(四)強化執法監督。按照《山東省排污許可制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辦法(試行)》要求,定期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執法檢查,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情況,并視情做出撤銷排污許可證、停產限產等處罰措施。圍繞污染防治攻堅戰各項專項行動,將已核發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持證排污情況納入專項行動執法檢查內容,嚴厲打擊各類無證排污和不按證排污行為,讓“持證排污、按證排污、無證不得排污”的要求成為廣泛共識。
各市環保局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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