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近日聯合發布《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根據實施方案明確的治理目標:
到2018年年底,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高于90%,基本實現長制久清。
到2019年年底,其他地級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顯著提高。到2020年年底達到90%以上。
鼓勵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城市建成區盡早全面消除黑臭水體。
原文如下:
住房城鄉建設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
2015年國務院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迅速行動,在治理城市黑臭水體方面取得積極進展,成效顯著。為進一步扎實推進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工作,鞏固近年來治理成果,加快改善城市水環境質量,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要求,把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緊密圍繞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總體要求,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體,加快補齊城市環境基礎設施短板,確保用3年左右時間使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明顯見效,讓人民群眾擁有更多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則。
系統治理,有序推進。堅持統籌兼顧、整體施策,全方位、全過程實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堅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統籌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關系,重點抓好源頭污染管控。堅持雷厲風行和久久為功相結合,既集中力量打好消除城市黑臭水體的殲滅戰,又抓好長制久清的持久戰。堅持從各地實際出發,遵循治污規律,扎實推進治理攻堅工作。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落實中央統籌、地方實施、多方參與的城市黑臭水體治理體制,上下聯動,多措并舉,確保工作順利實施。強化城市政府主體責任,以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為抓手,協調好跨區域權責關系;加強部門協調,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協同聯動,加強指導督促;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治理,鼓勵公眾發揮監督作用。
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堅持治標和治本相結合,力戒形式主義,既嚴格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規定的時間節點實現黑臭水體消除目標,又通過加快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長效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導致水體黑臭的相關環境問題。
群眾滿意,成效可靠。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確保黑臭水體治理效果與群眾的切身感受相吻合,贏得群眾滿意。對于黑臭現象反彈、群眾有意見的,經核實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體清單,繼續督促治理。
(三)主要目標。到2018年底,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高于90%,基本實現長制久清。到2019年底,其他地級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顯著提高,到2020年底達到90%以上。鼓勵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城市建成區盡早全面消除黑臭水體。
二、加快實施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工程
(一)控源截污。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系統“提質增效”。推動城市建成區污水管網全覆蓋、全收集、全處理以及老舊污水管網改造和破損修復。全面推進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科學實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設。所截生活污水盡可能納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系統,統一處理達標排放;現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能力不足的,要加快新、改、擴建設施,對近期難以覆蓋的地區可因地制宜建設分散處理設施。城市建成區內未接入污水管網的新建建筑小區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新建城區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要與城市發展同步規劃、同步建設。(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參與,城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城市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深入開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研究制定排污口管理相關文件,對入河湖排污口進行統一編碼和管理。組織開展城市黑臭水體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數,明確責任主體,逐一登記建檔。通過取締一批、清理一批、規范一批入河湖排污口,不斷加大整治力度。(生態環境部牽頭,水利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
削減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進建筑小區、企事業單位內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錯接改造。除干旱地區外,城市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推進雨污分流改造;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通過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調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頻次,采取快速凈化措施對合流制溢流污染進行處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
強化工業企業污染控制。城市建成區排放污水的工業企業應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并嚴格按證排污。對超標或超總量的排污單位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排入環境的工業污水要符合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有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應依法依規執行。新建冶金、電鍍、化工、印染、原料藥制造等工業企業(有工業廢水處理資質且出水達到國家標準的原料藥制造企業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屬或難以生化降解廢水以及有關工業企業排放的高鹽廢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組織評估現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工業廢水對設施出水的影響,導致出水不能穩定達標的要限期退出。工業園區應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穩定達標運行,對廢水分類收集、分質處理、應收盡收,禁止偷排漏排行為,入園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工藝要求后,接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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