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市(州)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均有權提起訴訟。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要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和答復。縣(市、區)政府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舉報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省政府、市(州)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部門或機構。
(四)啟動賠償程序。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在發生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或收到相關投訴舉報后,應及時進行初步調查核實,確認損害事實、損害行為及其因果關聯性。經調查核實應當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制定工作方案,并按照規定程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五)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就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形成調查報告;可委托具有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資質的機構開展鑒定評估,并提供鑒定意見。
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業力量建設,積極支持具有一定基礎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建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隊伍。制定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實施辦法,建立完善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評估收費、管理機制,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依法保障其獨立、客觀開展生態環境司法鑒定評估。組建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推進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能力建設。
(六)開展賠償磋商。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意見,就損害事實和程度、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復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優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議。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磋商未達成一致或當事人不履行賠償協議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七)完善賠償訴訟規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托現有資源,探索實行由部分中級、基層法院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由其環境資源審判庭或指定專門法庭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各級法院要研究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需要的訴前證據保全、先予執行、執行監督等制度,探索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研究提出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釋建議。
鼓勵并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完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工作機制,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及修復的法律監督。
(八)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建立健全對修復方案的制定與實施、資金管理、工程質量及效果的監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強對賠償義務人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自主修復或委托第三方修復全過程的監督。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對磋商或訴訟后的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
積極探索建立社會監督機制,推動社會力量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進行監督,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九)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經磋商或訴訟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開展修復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托修復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前期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后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根據評估價格實行資金賠償,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專項用于生態環境損害修復。
研究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項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專項用于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應急處置、支持環境公益訴訟活動及調查取證、評估鑒定等方面。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來源主要有法院判決無特定受益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磋商協議賠償資金、企事業單位(個人)自愿定向捐贈或其他收入等。
五、保障措施
(一)落實改革責任。根據中央部署,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職責任務,認真組織實施,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工作有序推進。環境保護廳要會同有關成員單位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政府報告上年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情況,3月底前將情況報告生態環境部。各市(州)黨委、政府要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統一領導,及時制定本地的實施方案。
(二)加強能力建設。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綜合管理平臺,對案例數據庫、專家庫、文件庫等進行動態管理,統一發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相關工作信息。針對基線確定、因果關系判定、損害數額量化等開展關鍵技術研究,加強相關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工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三)鼓勵公眾參與。創新公眾參與方式,充分利用電視、報紙和新媒體等載體,加大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法規制度的宣傳力度,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不斷強化保護生態、損害必償理念。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生態環境修復或賠償磋商工作,強化公眾意見反饋處理。依法公開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訴訟裁判文書和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報告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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