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6 日本PFI項目運作方式占比
當然,因我國現行政策已明文規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期限原則上不低于10年,不允許采取建設—移交(BT)方式,不得通過保底承諾、回購安排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因此,BTO模式雖有O(運營)環節,但為規避BT嫌疑,當前采用BTO方式的PPP項目并不多見。
四、日本項目類型和回報機制更為豐富
目前,我國PPP項目中,政府付費類和可行性缺口補助類入庫項目的比重基本上呈逐月、逐季度小幅上升趨勢,使用者付費類入庫項目的比重變化趨勢則相反。政府付費和可行性缺口補助合計約占三分之二。
圖7 我國PPP項目回報機制-數量統計(單位:個)
數據來源:E20根據《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第7期季報》整理繪制
與適用領域相關,日本PFI更多聚焦在教育和文化等公共服務領域,因此其回報機制對政府有更高財政支出責任的要求。這反映出日本政府強調政府對公共服務的提供方主體責任,PFI項目主要集中在教育、文化和衛生等民生服務領域,無法向使用者收費,因此在融入私人因素,仍以政府付費為主。2009年的數據統計表明,政府付費的項目占比75%、可行性缺口補助(政府負有一定責任)占比20%、使用者付費占比約5%。
這與中日兩國政企合作的具體類型有一定關系。我國PPP實際上可以分為非經營性、準經營性、經營性幾種類型,基本對應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和使用者付費等回報機制。而日本將PPP/PFI分為四大類型。類型Ⅰ是公共運營事業,民間事業者支付對價獲得運營權,公共部門根據運營情況支付運營服務費用;類型Ⅱ是收益型事業,民間事業者建設和運營公共設施,并獲得管理事業的收入,作為回報來源;類型Ⅲ是公共不動產活用事業,又分為公共地利活用和公共設施利活用,前者是民間事業者向公共部門支付土地租金獲得PFI事業的建設和運營權,后者是民間事業者向公共部門支付公共設施租賃費用,獲得設施運營權,并獲得有關收益;類型Ⅳ是其他PPP/PFI事業,分為服務購入型PFI事業和民間委托,前者是民間事業者負責公共設施的建設和運營(BTO或BOT),并從公共部門獲得建設費和運營費作為回報,后者是民間事業者接受委托負責公共設施有關服務事項,從公共部門獲得運營費作為回報。
綜合分析可以發現,日本PFI幾種類型中,類型Ⅰ、類型Ⅲ中的公共設施利活用、類型Ⅳ中的民間委托不涉及建設,只是運營相關;類型Ⅱ、類型Ⅲ中的公共地利活用、類型Ⅳ中的服務購入型PFI事業則是建設和運營均包括在內。其中,我國目前存在不少城鎮開發項目,日本公共地利活用方面的經驗或許可進一步深入研究借鑒。
圖8 日本PPP/PFI項目類型示意圖
數據來源:日本內閣府民間事業等活動推進室網站,http://www8.cao.go.jp/pfi/pfi_jouhou/pfi_genjou/pfi_genjou.html
本文作者:
湯明旺:E20PPP中心總監,主要負責環保PPP理論及實踐研究、PPP模式設計。具有十余個PPP項目咨詢服務經驗,參與了財政部《PPP示范項目案例選編(第二輯)——水務篇》編著工作,完成財政部PPP物有所值定量評價研究等課題,已發表《環衛市場化報告:從政府購買服務到PPP》《環保PPP領域最低需求風險分析及優化建議》《從國發43號文到財預87號文 ,探尋中央管控地方融資沖動震蕩背后的主線》等多篇專業文章。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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