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優先辦理環保行政許可;
(二) 新建項目優先調劑使用排放總量指標;
(三) 優先安排環保專項資金或者其他補助資金;
(四) 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十六條 【藍牌企業】對環境信用一般(藍牌)的企業,環保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監督企業加快改正違法違規行為。在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改正之前,從嚴審批各類行政許可和環保專項資金,執行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約束性措施。
第十七條【黃牌企業】對環境信用警示(黃牌)的企業,環保部門應將其列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點,在從嚴審批各類行政許可和環保專項資金的同時,嚴格限制各類優惠政策,執行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約束性措施。
第十八條【紅牌企業】對環境信用不良(紅牌)的企業,環保部門在采取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約束性措施外,還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 暫停新建項目調劑使用排放總量指標;
(二) 暫停安排環保專項資金;
(三)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第十九條【其他評價】其他相關組織和機構的環境信用評價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二十條【責任約束】環保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費用管理】組織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解釋權限】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實施。
附件:
吉林省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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