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優先完善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加快推進現有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切實提高運行負荷。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城鎮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水質超標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到2017年,珠三角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2017年底前,敏感區域(供水通道沿岸、重要水庫匯水區、近岸海域直接匯水區等)、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等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達到一級A標準及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較嚴值。新建、改建和擴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全面執行一級A標準及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較嚴值。推進污泥及垃圾無害化處置,2017年底前,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全省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85%以上。節約保護水資源,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后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
(五)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在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基礎上,制定實施禁養區、限養區內畜禽養殖業清理整治方案。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按計劃推進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與利用設施。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堅持全面治理與重點改造并重,因地制宜、分批推進,加快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開展敏感區域和跨界重污染流域內行政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深化“以獎促治”政策,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展河道清淤疏浚,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
(六)加強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實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點整治珠江口污染。2017年8月底前,沿海各地級以上市完成本行政區域入海排污口摸底排查工作,制定非法或不合理排污口清理工作方案(含排污口名單),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或將其納入市政污水處理管網。加強沿海地級以上城市污染物排放控制,廣州、深圳、珠海、汕頭、惠州、汕尾、東莞、中山、江門、陽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陽等沿海地級以上城市實施總氮排放總量控制。加強海水養殖污染防控,年底前,沿海各地級以上市編制完成并發布推進生態健康養殖工作方案。
(七)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對重點行業、重點流域實行更嚴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2017年底前,制定練江、茅洲河、小東江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和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至少進行一次全指標監測,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監測頻次增加到豐、枯兩期以上;珠三角地區建成統一的水環境監測網,實現統一發布和信息共享。按國家部署,評估現有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風險,公布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計劃的通知》(粵府辦〔2017〕29號)的要求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年底前,在淡水河、石馬河流域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按照國家部署,發布典型工業集聚區環境友好指數、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強度、城市環境友好指數等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堅持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抓,各部門各負其責,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參照省的做法,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領導機制,形成工作合力,統籌協調、共同推進水污染防治工作,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淡水河、石馬河、廣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練江、小東江流域上下游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健全環境綜合整治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聯席會議,同時加強協調配合、聯防聯治,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
(二)狠抓工作落實。各地要嚴格實行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以目標倒排工作任務,細化年度實施方案,推動工作落實。要明確工作分工,指定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充分發揮各部門在水環境整治中的職能作用,分工協作,聯合治污。要強化資金保障,加大本級財政投入,積極爭取中央、省相關專項資金支持,積極推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市場化投融資模式,確保整治資金落實到位。
(三)實施“掛圖作戰”。各地要對本行政區域內沿河排污口分布和排污情況進行摸查,繪制干流和主要支流沿河排污口分布圖。圍繞《水十條》、《粵水十條》和省與各地簽訂的責任書明確的目標任務,按年度進行分解,明確工作任務,細化工作措施,“建立一個庫、掛好兩張圖”,增強工作的直觀性和高效性。
(四)加強工作調度。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進展信息調度制度,各地級以上市和省有關部門在每月25日前要將本月工作進展情況報省環境保護廳。進展情況要重點針對省下達的年度目標和重點任務,量化工作進展及落實情況,分析存在問題,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12月底前將本年度實施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函送環境保護廳,由省環境保護廳匯總后報省政府。省環境保護廳每月向環境保護部、每季度向省政府綜合上報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對工作進展滯后的地區進行通報,并聯合省有關部門對重點工作進行督辦,組織現場檢查,督促落實。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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