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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水資源管理條例(修改版)》發布(附全文)

時間:2017-06-14 09:41

來源:中國水網

評論(

中國水網了解到,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等十五項法規修正案(草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水資源管理條例》進行修改,詳情如下:

(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等十五項法規修正案(草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水資源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中的“市水主管部門”修改為“水主管部門”。

二、刪除第二十四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水資源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及保護水資源,充分發揮水資源綜合效益,適應深圳經濟特區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及地下水。海水、河口半咸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另行規定。

本條例所稱水工程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及取水工程。蓄水工程是指攔蓄地表徑流的工程;引水工程是指在蓄水工程之間接引蓄水的工程或接引江河水到蓄水工程的工程;取水工程是指直接從江河、地下取水的設施。

第三條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經交納水資源費后,蓄水工程內的蓄水歸蓄水工程所有人所有,經開采的地下水歸地下水開采人所有。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于集體所有。

第四條 開發利用、保護水資源,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

第五條 鼓勵多渠道投資開發利用、保護水資源。興建引水或蓄水工程的,可享受基礎產業投資的優惠政策。蓄水工程自竣工之日起三至五年內免交水資源費。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促使用水單位和個人采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降低水的消耗量。鼓勵靠海區域積極利用海水,對節約用水和進行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水主管部門)是水資源的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各區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水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水資源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水主管部門應根據市發展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資源開發利用綜合規劃(以下簡稱綜合規劃)及中長期供水規劃(以下簡稱供水規劃)。

綜合規劃及供水規劃應在滿足生活用水的基礎上,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

綜合規劃及供水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未經市政府批準不得變更。

第二章 引水、蓄水管理

第九條 興建引水、蓄水工程,應符合綜合規劃及供水規劃,遵守防汛抗洪、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的有關規定。引、蓄飲用水的,水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條 興建總庫容十萬立方米以上,一百萬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應經區水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市水主管部門備案。

興建引水工程或總庫容一百萬立方米以上,一千萬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應經市水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興建總庫容一千萬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應經市水主管部門審核,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本條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一條 申請興建引水、蓄水工程應向市或區水主管部門報送下列資料:

(一)項目建議書;

(二)可行性報告;

(三)地質資料;

(四)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五)市、區水主管部門規定應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市、區水主管部門應自接到申請單位的前條所列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批,并作出書面答復。

經過批準的引水或蓄水工程項目,由申請者依法辦理有關立項、用地及報建手續。

第十三條 蓄水工程所有人(以下簡稱業主)應于每年十二月將其下年用水計劃報市水主管部門核準。經核準的用水計劃未經市水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變更。

業主用水應安裝經技術監督部門檢定合格的量水設施。

第十四條 業主轉讓其蓄水應符合核準的用水計劃,并可以收取源水費,但不得超過規定的源水費標準。

源水費標準由市水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主管部門擬定,報市政府批準,批準后的標準一年內不得變更。

第十五條 業主轉讓蓄水,應與用水單位簽訂供水協議。供水協議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業主及用水單位名稱、地址;

(二)供水總量、最大日供水量;

(三)水質標準;

(四)供水方式;

(五)供水期限;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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