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跟政府溝通的必須到位。作為企業來說,專業從事污水處理投資運營多年,應當對項目各種細節較為熟悉,能夠考慮到位,而政府部門可能很多年也就接觸過一兩個污水廠項目,如果企業不提出細節討論,政府本身很難想到。
但很多企業早期不重視與政府之間協議的商定,簽了以后在運行中才發現很多東西沒有落實,這時就會產生很多爭議。以前有些合同一開始簽的不好,后面跟領導談一談,簽個補充協議,很快就能落實掉。而在八項規定之后,政商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簽補充協議變得非常困難,沒有哪個領導敢拍板直接改條款。我認為,首先要重視特許經營協議的簽訂,前期咨詢專業人士,考慮周全,避免后期的被動。此外,還應該污水廠的應急制度建立起來,加強內部管理。
谷林(主持人):這里代問一個案例運營者的提問------特許經營協議上會規定進水和出水指標,那么企業可否用二者之間的差額作為自己的處理效果的依據?也就是說,我完成了合同里進水和出水規定的差值標準,是不是就可以算達標了?出現這樣的問題,企業該如何做?
陳國強:
達標排放不是雙方可以約定的,因為我們有排放標準的。即使企業和政府之間達成和解,認為可以算作達標,但只是合同意義上的達標。環保部門來查的時候,仍然是超標排放,需要處罰。
進水超標問題,政府一定有其監管責任。我們《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條例》里面規定,進水納管這塊,應是住建來管,但目前住建部的監管沒到位。在進水超標的情況下,企業完全可以打電話到住建委投訴,要求相關人員履行監管職責,如果不作為的話,可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法律上其實有對應手段可以用,只是部分企業還不太了解。
目前,很多遇到類似情況的企業,做法就是,進水不達標就不處理了,將污水廠關停,政府隨即著急召開協調會進行處理。盡量把合同里面相關的條款理清楚,通過事件性的模式來給合同打補丁。國家立法都能打這么多補丁,一個合同多打一些補丁也屬正常,只是目前會比較辛苦。
劉偉巖:
進水影響出水的問題,要想順暢解決,需要提前做一些工作。在出現問題之時,也要快速應對。原來我們一個項目協議中有一個規定,一旦有進水超標問題,需要馬上報給主管部門,協議也規定主管部門應及時回應,找尋污染源或者實行其他措施。因此我們就根據當時的合同或者協議進水有任何項目超標,都打報告,不斷將情況反應給環保局。即使出現相關部門不收不接的情況,企業也應該保證將報告送過去。出現嚴重超標的時候,甚至要立刻給相關部門打電話,通知其盡快到現場,一起查找問題,探討改進的地方。有時,進水濃度有些許超標,但超標濃度并不高,在污水廠可控范圍之內,此時有些企業便自己處理。其實這也是存在風險的,因為數據小超標并不能保證后面不出現嚴重超標的情況。企業應當增強自身隨時報告的意識。這樣才能在出現進水超標嚴重導致處理廠出水超標的情況下,實現處理廠免責或在協議中順利增加免責條款。
出現問題之后,企業也應當積極尋找原因,會同相關部門解決進水問題。我們有一個項目,一段時間內污水廠氨氮始終不達標,數據到了30左右。原因很難找,因為上游很多企業,也不是時時刻刻都在超標排污。后來根據污泥取樣判斷,發現鋅的含量很高,導致污泥活性被抑制,工藝系統無法有效運行。后來根據這個特征值找到了上游的一家鋅加工企業,成功解決了進水超標問題。
編輯:李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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