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四川省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根據《方案》,四川省用10年左右時間,通過配套完善灌排和供水計量工程體系,深化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構建可持續的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分灌區、分區域、分步驟穩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農業水價形成機制,大力提升農業用水效率,優化農業種植結構,促進農業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約化轉變。到2020年,農田水利設施相對完善的大型灌區和部分重點中型灌區實現改革目標,到2025年全省基本完成改革任務。具體詳情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川辦發〔2017〕5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四川省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月13日
四川省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6〕2號)要求,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促進農業節水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及實施步驟
(一)總體目標。
根據國務院總體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總體要求,用10年左右時間,通過配套完善灌排和供水計量工程體系,深化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構建可持續的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分灌區、分區域、分步驟穩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農業水價形成機制,大力提升農業用水效率,優化農業種植結構,促進農業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約化轉變。到2020年,農田水利設施相對完善的大型灌區和部分重點中型灌區實現改革目標,到2025年全省基本完成改革任務。
(二)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2016—2020年)。在大中型灌區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狀況良好、地方資金投入和項目整合能力相對較強的縣(市、區),以及部分小型灌區率先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范圍為:
成都經濟區,包括區域內水利設施相對完善、綜合需水量大的成都、德陽、綿陽、遂寧、樂山、眉山、雅安、資陽8市,改革重點涉及都江堰灌區、武都引水灌區、玉溪河灌區、通濟堰灌區、青衣江樂山灌區、九龍灘提水灌區及重點中型灌區(灌溉面積5萬畝以上,下同)所在區域。
川南經濟區,包括區域內資源性、工程性、水質性缺水并存的自貢、內江、瀘州、宜賓4市,改革重點涉及長葫水庫灌區、石盤灘提水灌區及重點中型灌區所在區域。
川東北經濟區,包括區域內洪旱災害嚴重、水利建設欠賬較多的廣元、南充、巴中、達州、廣安5市,改革重點涉及升鐘水庫灌區及重點中型灌區所在區域。
攀西經濟區,包括區域內季節性缺水嚴重的攀枝花、涼山2市(州),改革重點涉及節水高效灌溉所在區域。
第二階段(2020—2025年)。總結第一階段經驗,全面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確保到2025年底全省基本完成各項改革任務。
二、重點任務
(一)加快工程配套設施建設。
以農田水利建設規劃為依據,切實加大灌區末級渠系節水改造和計量設施建設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工程完好、配套齊全的灌排工程體系。新建、改擴建農田水利渠系工程同步配套建設計量設施,尚未配備計量設施的已建工程按照整合連片的原則加快計量設施建設和改造;小型灌區和末級渠系根據需要細化計量單元,合理設置計量設施,有條件的地方實現計量到戶。加快推進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明晰農田水利設施產權,頒發產權證書,落實管護責任。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舉的農田水利工程體系,提高農業供水效率和效益。
(二)建立農業水權制度。
以縣級行政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為基礎,結合灌溉用水定額,逐步把指標細化分解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戶等用水主體,落實到具體水源,根據用水總量和結構實際需求,探索建立農業用水水權回購和轉讓機制。鼓勵用戶轉讓節水量,政府或其授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灌區管理單位可予以回購。在滿足區域內農業用水的前提下,推行節水量跨區域、跨行業轉讓。
(三)創新終端用水管理方式。
鼓勵發展農民用水自治、專業化服務、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用戶共同參與等多種形式的終端用水管理模式,推行“計量供水、配水到戶、收費到戶、開票到戶”的水費計收辦法,健全水價、水量、水費“三公開”制度。支持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規范發展,充分發揮其在末級渠系管護、用水管理、水費計收等方面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
探索實行分類水價,區別糧油作物、經濟作物和養殖業用水等用水類型并制定不同價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經濟作物、養殖業用水價格適當高于其他用水類型價格。逐步推行分檔水價,適時實行農業用水定額管理及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因地制宜探索兩部制水價和季節水價制度。
農業水價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大中型灌區骨干工程農業水價原則上執行政府定價,具備條件的可由供需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按照有利于促進節水、保障工程良性運行和農業生產發展的原則協商定價;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和小型灌區農業水價,可實行政府定價,也可實行協商定價。加強政府定價成本監審,綜合考慮供水成本、水資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戶承受能力等,按照逐步達到運行維護成本的原則,合理制定供水工程骨干工程、末級渠系各環節水價并適時調整。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
(五)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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