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環境監測體系。健全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和污染源監測網絡,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應急預警監測,推行各級環境監測機構標準化建設,建立環境保護大數據共享平臺。
(六)加強環境行政執法。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推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對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主體進行現場檢查,查處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環境污染、環境破壞事故及糾紛,并按照規定權限審理環境行政復議案件。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大氣、水、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核與輻射污染防治,參與海洋污染防治。負責監管全省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加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情況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農村環境整治及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負責對機動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八)組織實施環境經濟政策。參與指導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組織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水環境區域補償。
(九)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按有關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工作。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推廣國內外環境保護的先進經驗和技術,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和交流。
(十一)依法開展環境信息公開,完善公眾參與程序。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
(十二)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省政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并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健全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責任追究的溝通協作機制。
第二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任:
(一)將環境保護要求納入全省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加強生態園林城市建設,提高風景名勝資源保護水平。
(二)制定城鄉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負責對城鄉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運行狀況進行監督管理,推進污泥及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回收利用,指導建設、改造城鎮雨污分流工程,組織推進排水許可制度實施,促進再生水利用。指導開展海綿城市建設和設區市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整治,配合省有關部門加強工業廢水排放的監管。
(三)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城鎮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以及城市建筑垃圾和餐廚垃圾的處置。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村莊環境改善提升行動。
(四)編制城鄉供水規劃,指導城鄉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參與編制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參與劃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配合相關部門指導水源地達標建設。負責出廠水水質監測,配合開展水源地及管網末梢水水質監督管理。
(五)全面實施綠色建筑,指導推進綠色建筑示范城市和綠色生態城區建設,推進建筑工業現代化。負責建筑工地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做好建筑工地施工噪聲及垃圾焚燒污染防治工作。
(六)配合環境保護部門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門責任:
(一)監督交通建設項目落實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
(二)負責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船舶油氣動力改造。加強機動車維修和營運車輛檢測的監督管理,配合環境保護部門開展機動車尾氣排放污染檢測。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做好交通工程施工和港口碼頭、交通工程物料堆放和裝卸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監管,會同公安機關、安監部門做好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做好防止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工作。協助地方政府妥善處理公路交通運輸事故次生環境污染,會同相關部門做好除長江和沿海以外的其他通航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處置工作。
(四)編制并組織實施省綠色交通發展規劃。
第二十八條 農業林業農機部門責任:
(一)制定并實施省農業、林業生態建設規劃,配合有關部門督促指導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指導農業生態保護工作,鼓勵農業生物質產業及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的發展,推廣農業有機、綠色、無公害食品。
(二)依法加強主管的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加強耕地質量保護、監測、評價和修復治理。加強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牽頭管理外來物種。負責造林綠化、森林資源保護、荒漠化防治和濕地保護工作。
(三)負責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加強農業投入品監督管理,指導農民科學使用農藥、化肥和農膜等生產資料,防止和減少農業生產資料形成的污染。組織開展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參與農業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會同和配合有關部門對農業生態環境污染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四)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共同組織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指導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推進農業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加大力度開發和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
(五)負責農用機械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條 水利部門責任:
(一)擬定省水資源保護規劃,編制水功能區劃,建立健全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科學確定生態流量(水位),嚴格依法審批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
(二)依照環境保護法律規定,辦理水利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手續。
(三)參與水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規定核準飲用水水源地設置,指導水源地達標建設。負責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開展水功能區監測,加強水資源監測,依法發布水文情報預報。
(四)組織開展地下水保護,劃分禁采、限采區,防治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河道采砂過程中的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
(五)統一管理和保護全省水資源,加強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強化河道、湖泊管理和保護工作;指導再生水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利用工作,推進全省節水型社會建設。
(六)配合環境保護部門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 商務部門責任:
(一)嚴把招商引資環境保護準入關口,推進流通領域相關環節的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二)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機動車燃油的供應管理、油品升級和油氣回收,以及餐飲油煙污染、機動車尾氣排放、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的防治工作。
(三)配合有關部門推動生態工業園區建設,促進園區綠色、低碳、循環發展。
第三十一條 文化部門責任:
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文學藝術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共同參與的生態環保文化氛圍。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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