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2 :集中發力
《土十條》分別對農用地中的耕地、建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提出了明確管理要求,重點明確,發力點集中。
這兩個領域分別涉及食品安全、居住環境安全,加快解決的呼聲較高。這兩個領域的污染問題解決得好,可以產生顯著示范和帶動作用。
關鍵詞 3 :分類管理
《土十條》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分類施策。
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根據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輕度和中度污染的、重度污染的3個類別,分別采取優先保護、安全利用、嚴格管控等措施。同時,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根據不同用途,采取差異化管理措施。
關鍵詞 4: 風險管控
“風險”一詞,在《土十條》中反復出現了20次,與“管控”“防范”“評估”等詞匯聯系在一起。其中,“風險管控”一詞出現了7次。在強調改善質量的同時,更加強化了風險管控意識,更加強調遏制污染蔓延勢頭。
“利用”一詞,在《土十條》中出現了47次,成為最高頻詞匯之一。其中,傳遞了有效管控風險的信號。“安全利用”一詞則出現了10次。
關鍵詞 5: 源頭預防
《土十條》總體要求明確提出,預防為主、保護優先。
第五條專門論述了“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對未利用地環境管理、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空間布局管控等都提出了要求。
第六條專門論述“加強污染源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工作”,對嚴控和減少工礦、農業和生活污染逐一做了部署。
關鍵詞 6:明晰責任
《土十條》明確了誰來主導、誰來監管,誰來牽頭,誰來參與。
橫向上,十幾個部門的分工得到了明確;縱向上,國家部委、省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公眾參與和監督等,都有明確要求。
在政府、市場、社會等不同主體的角色參與上,也予以了明確。這既充分借鑒了“大氣十條”“水十條”的實施經驗,又實現了拓展和完善,保證了操作性。
《土十條》的6大創新舉措
1、補齊制度短板
法律法規標準:土壤污染防治法;農用地、建設用地等土壤環境系列標準。
調查評估制度: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每10年開展1次調查;建立地塊開發利用調查評估制度。
質量監測制度:設置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建設全國土壤環境監測網;重點監管企業自行監測制度;環保部門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周邊開展監測。
部門規章辦法:發布污染地塊、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辦法等。
2、強化準入管理
實施負面清單管理。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
明確從業單位和人員要求。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
3、理順管理體制
完善管理體制: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
明晰部門職責:明確地方各級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部門在土壤環境管理方面職責,建立部門間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
探索聯動機制:建立跨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
4、強化責任追究
終身追責: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
嚴肅問責: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約談地市政府和省級政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嚴格獎懲: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
5、推動信息公開
全國土壤環境狀況: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適時發布有關信息。
省市土壤環境狀況: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各地級市(州、盟)土壤環境狀況。
企業環境管理信息: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
6、創新金融手段
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社會資本參與。
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
編輯:葉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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