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10月12日向媒體通報了2016年1-8月各地《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執行情況以及與司法機關聯動的情況,并對浙江、廣東、福建等地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查環境違法案件表示肯定。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局長田為勇介紹說,8月全國共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案件57件,罰款數額5118.9萬元;查封、扣押案件820件;限產、停產案件315件;移送行政拘留352起;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168件。
今年1~8月,全國實施五類案件總數9932件。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共448件,罰款數額達48836.54萬元;查封、扣押案件4456件;限產、停產案件1884件;移送行政拘留1972起;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機關案件1172起。
田為勇說,與2015年1~8月相比,各類案件數量均有所上升,執法力度持續加大。其中,按日計罰案件數量上升11%,查封、扣押案件數量上升86%,限產、停產案件數量上升24%,移送拘留案件數量上升77%,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數量上升14%。
同時,環境保護部通報了5大典型案件的事件經過與案件啟示——
案例 1
福建馥華食品有限公司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案
福建省環境監察總隊工作人員調閱監控數據發現,今年4月份以來,福建馥華食品有限公司總排口的氨氮監測數據經常出現以下情形:數據在經過突變后,一段時間內保持穩定, 波動很小;過段時間,數據再經過突變后,又重復上述情況。 針對該點位自動監測數據呈現出的這種周期性規律,經分析 認為現場儀器被動手腳的可能性較大。
5月4 日,福建省環境監察總隊會同福州市環保局、福清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福建馥華食品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 突擊檢查,發現監控總排口的 COD 和氨氮自動監測設備的采 樣管路已被人為斷開,連接總排口的一端被人為封口,致使自動監測設備無法抽取總排口廢水;連接監測分析儀的一端 插入一瓶裝有水樣的礦泉水瓶中,從中取樣監測;樣品消解加熱溫度和加熱時間設置低于正常值。檢查同時發現,該公司用消防管道連接一根軟管,將消防水排入處理設施氣浮池稀釋污水。
福州市環保局對企業上述違法行為立案處罰,已下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認為企業存在“不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 對設施采樣口裝置進行變動操作 ”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規 定,將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以人民幣 5 萬元的罰款。并同步對其涉嫌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移送公 安機關,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目前公安機關已受案辦理。
案件啟示:
1.監控平臺調閱人員長期調閱數據,對企業正常排污數據積累了一定經驗,通過數據統計,觀察曲線等多種方式, 對較長時段數據進行仔細分析,是可以發現數據異動的蛛絲馬跡。在此基礎上,現場查處企業監控數據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就更有針對性,提高了工作效率。
2.本案企業采取多種手段改變自動監控設施屬性,達到數據造假的目的。除直接從礦泉水瓶中進樣外,還人為對采 4 樣管路進行封口、不正常設置樣品消解加熱溫度和加熱時 間。因企業不從總排口進樣監測,其不正常設置樣品消解加 熱溫度和加熱時間基本不影響監測數據是否達標,但不排除 企業之前曾使用過這種手段造假,由于排放仍不達標,故干 脆斷開采樣管路,直接從礦泉水瓶中取固定的樣,以確保監 測數據“穩定達標”。
3.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偽造監測數據的相關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并不免除對企業其他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針對廢水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造假的違法行為,目前,并沒用直接適用的法律條款,故依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案例2
長樂市富平印染有限公司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案
今年5月5日,福建省環境監察總隊會同長樂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長樂市富平印染有限公司進行突擊檢查,發現 污染源監控系統采樣管路已多處堵塞,COD 監測儀器無法取 到水樣,而是反復從測量儲樣瓶中取水樣。經調閱設備歷史 數據,發現近期監測值波動很小,如 5 月 4 日,COD 自動監 測數據穩定在 107-126mg/L 之間,5月2日穩定在113-126 之間。查看 COD 自動監測儀的設置參數發現,儀器設置量程 0-200mg/L,而該公司目前執行的廢水 COD 排放標準為 200 mg/L。執法人員在總排口同時采集了兩瓶水樣,分別進行現 場在線儀器分析和實驗室分析,測值分別為 136mg/L 和 225 mg/L,兩者監測結果相差較大,涉嫌偽造監測數據。 長樂市環保局對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已立案查處,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對其涉嫌偽造監測數據的違法行為已移 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公安機關已受理。
案件啟示:
1.本案企業人工往儲樣瓶添加的水樣 COD 并不低,濃度 在 100-200mg/L 之間,既確保達標,又符合常理,執法人員 在遠程監控平臺很難看出端倪,只有通過現場仔細檢查才能 發現問題。說明企業在自動監控數據造假中,會給遠程監控 造成一個數據合理的假象,從而避免因數據異常或不合邏輯 而被在遠程監控中被鎖定為嫌疑對象。
2.在污染源監控設施的現場檢查中,往往發現監控系統 設置參數不符合實際要求的問題,但企業往往解釋是設備廠 家設置的,而難以認定其是否為“擅自改動污染源自動監控 系統相關參數和數據的”的行為。因此,在污染源自動監控 系統的日常管理中,應落實《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 檢查辦法》的第七條的要求“排污單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動 監控設施所有權單位,應當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后五 個工作日內,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有關情況交有管轄權的 監督檢查機構登記備案”的規定,將備案參數作為現場檢查 的依據。
案例 3
濱州市博興縣某窯坑積存廢水網絡輿情案
今年3月31日凌晨,鳳凰、新浪等門戶網站紛紛轉載“山東: 20 畝耕地被挖出 30 米深大坑灌滿工業廢水”的報道。山東省政府負責同志多次作出批示,山東省環保廳于 3 月 31日 8 時成立獨立調查組,當日中午到達現場開展工作。
輿情反映的窯廠土坑,位于濱州市博興縣店子鎮張侯村北約 1 公里處,地處濱州博興、東營廣饒、淄博臨淄三市縣 區交界處,形成于上世紀 80 年代,原為張侯村窯廠取土場, 1992 年窯廠因經營不善關閉,該土坑作為村集體取土場沿用 至今,村民建房、村內修路、農村衛生集中整治等用土均取 自該處。經省國土廳調查核實,該窯廠取土坑用地手續齊全, 未涉及耕地。多年來,周邊村莊部分生活垃圾曾非法在此傾 倒。2015 年,接到群眾反映有車輛向該土坑傾倒工業垃圾、 工業廢水的舉報后,博興縣政府部門對土坑垃圾進行過清 理,為阻止繼續傾倒,縣政府安排有關部門在土坑東側和北 側設置 500 米彩鋼板圍擋和 200 米鐵絲網。經現場勘查,該 窯坑面積 28.3 畝,分為北坑和南坑,北坑內積存數百方廢 水,南坑內沒有積水。
通過對土坑廢水進行監測分析,結果顯示:pH 值 5.98, 呈弱酸性,帶有刺激性氣味;甲苯濃度 10.62mg/L,對+間- 二甲苯濃度為 7.17mg/L,乙苯濃度為 7.91mg/L,鄰-二甲苯 濃度為 8.05mg/L,苯乙烯濃度為 9.2mg/L,1,2,4-三甲苯濃 度為 3.94mg/L,1,3,5-三甲苯濃度為 1.46mg/L。廢水中鋅(Z n)、鉻(Cr)、汞(Hg)濃度分別為 62.3mg/L、0.89mg/L、0.0 02mg/L,分別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Ⅴ 類標準的 30.1 倍、7.9 倍、1 倍。 經對土坑周邊環境進行排查發現:緊靠土坑西側存有 2 個土煉油罐,系兩年前取締“土小”煉油作坊后存放于此; 土坑西側約 200m 處建有巖棉、電鍍、彩鋼瓦表面膠等 8家家庭作坊式小企業(其中 1 家企業為鍍鋅“土小”電鍍)。
根據以上特征污染物和現場勘查判斷,土坑廢水主要來源于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土坑西側原“土小”煉油企業被取締前傾 倒生產廢水,被取締后油罐因長期腐蝕造成殘液外溢進入土 坑;二是電鍍、彩鋼瓦表面膠等周邊小企業產生的生活污水和生產廢水;三是垃圾產生的滲濾液。
山東省環保廳獨立調查組第一時間將調查發現的問題向濱州市進行了反饋。濱州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現場處置、監測分析、污染源調查、責任調查、綜合分析等 5個工作小組,立即開展全市范圍內廢坑排查行動。
根據水質化驗分析結果,還組織專家制定了廢水處理方案,并由雅美科技有限公司對廢水進行預處理后進入光大污水處理公司進一步處理,現已全部處理完畢。經鑒定,窯坑底泥與廢棄巖棉均屬于一般固體廢物,目前,窯坑底泥已全部運至濱州格瑞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進行處理,廢棄巖棉已全部運至店子鎮辛朱村封閉倉庫暫存。廢棄土煉油罐及有關廢液均屬于危險廢物,已全部交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山東新天地環境服務有限公司進行處置。
博興縣店子鎮、環保、公安等部門聯合深入排查,依法對窯坑周邊 8 家“土小”和家庭作坊式企業進行了集中清理取締,目前上述 8 家企業生產設施均已拆除完畢。 博興縣公安、環保等部門對涉嫌違法排污企業進行全面 調查,依法查處環境違法犯罪案件 4 起,案件涉及5名犯罪嫌疑人,已刑事拘留 3人,網上追逃 2人。
濱州市依據環保督政責任追究要求,對博興縣縣長進行了約談,對分管副縣長、縣環保局分管副局長書面誡勉;對博興縣店子鎮黨委書記、鎮長、鎮政府專職信訪助理員分別予以免職。
案件啟示:
1、面對該類環保輿情案件,應快速響應、加強組織協調。2、追蹤溯源,鎖定廢水來源。3、深入調查,保障農田土壤和地下水安全。 4、科學處置,確保污染整改到位。5、及時進行信息公開和匯總上報。6、舉一反三,開展專項行動,有效保障環境安全。
案例 4
萊蕪市萊城區危險廢物非法傾倒案
今年3月31日早上6點,山東萊蕪市的華泰礦業發現“-180 東大巷” 內有異味氣體涌出,現場發現有不明液體和泡沫流出,流出 的液體呈深黑色,腐蝕性強、有強烈刺激氣味。廢液溢存于 長 470 米,寬 2 米的巷道里,深約 30 厘米,總量約 400 方。
經監測,廢液 PH 值為 0.64,廢液中含有 57 種有機物,其它 污染物 32 種,銅、鐵、錳、鋅、硫酸鹽嚴重超標,廢氣中 含有苯、乙醚、丙酮等易燃易爆成分。經認定,酸性廢液事 故系不法人員傾倒所致,造成華泰礦業停工停產,影響巨大。
事故發生后,萊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立即啟動應急預 案,市政府領導、省環保廳領導先后趕赴現場指導工作,各 級各部門積極響應、迅速行動,采取有力措施開展事故處置, 并于 4 月 11 日處置完畢,井下恢復正常,華泰礦業恢復正 常生產。目前,案件已經交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截至5月16 日,該案件已成功偵破,抓獲犯罪嫌疑人 10 人(均已刑事拘留),另有 1 人已上網追逃。
案件啟示:
1、應進一步完善應急體制機制。
2、應進一步加強應急能力建設。
3、建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處置聯動機制。
案例5
浙江聯興紡織印染有限公司(嵊州)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被行政拘留
今年4月8日,浙江嵊州市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開展“一周一查”行動, 20 時30分左右,到達浙江聯興紡織印染有限公司進行檢查。
執法人員先對企業連接污水總管的窨井內排放廢水進行了采樣,然后對廠區污水處理站進行現場勘查,發現連接標準排放口的污水管管口接了一根白色水管,廢水通過該白色水管越過標準排放口明渠排放廢水,致使設置在明渠的自動監控設施無法正常采樣。執法人員對白色水管排出的廢水也進行了采樣。
經進一步核查,企業通過閥門控制,將未經處理的廢水通過暗管直接排放,經監測,廠區外污水 入網口窨井內所排廢水的 CODcr 為 1610mg/l ,pH9.66;白 色水管排出廢水濃度的 CODcr為1420mg/l,pH9.35,均超過了《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中表 2 中,pH6-9,CODcr≤200mg/l 的間接排放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中華 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嵊州市環保 局對聯興紡織印染有限公司私設暗管,不正常運行污染物治 理設施,超標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同時根 22 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責令企業停產整治。在作出罰款 30.22 萬元的行政處罰后,嵊 州市環保局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 案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五條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嵊州市市公安局對涉案人員(共1名)依法作出行政拘留 5 天的處理決定。
案件啟示:
1、隨著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的加大,嵊州市環保局與嵊州市公安局近年來建立完善了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做到執法工作無縫對接,提高聯動執法效率。
2、新《環保法》賦予了環保部門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的一系列的手段辦法。環境執法人員必須要嚴格施行,依法行政,適應新的方式方法,全面規范執法行為,扭轉以往“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非正常現象。
3、要加大對環境違法企業的曝光震懾。以本案為例,嵊州市環保局在對聯興紡織印染有限公司處以罰款外,通過停產整治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來加大企業違法成本,使之不敢再次觸犯違法的紅線;在充分利用傳統媒體進行宣傳之外,該案件還入選了2016 年浙江省環境違法典型案件,通過“浙江環保”微信平臺公開發布,讓其他企業引以為戒,大大提高環境違法的打擊和威懾力度。
編輯:葉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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