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實施傾斜的產業優惠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發展及市場的應用
日本政府于1967年制定的《公害對策基本法》(1993年后由《基本環境法》取代)中第24條規定,“對于企業投資建設防治公害的設施,國家或者地方公共團體必須采取必要的金融、稅收以及其他措施給予支持”。而且還規定“在構建前述的措施時,要特別考慮到中小企業”。根據這樣的基本思路,為了促進工業企業采取防止公害措施,日本實施了補貼、公共金融、稅收優惠、工廠搬遷及指導、技術指導提供信息等各種措施。
1 創辦政府非盈利性質的金融機構,對環保項目給予貸款優惠
日本政府為了加強對環保的投入,制定了一系列的貸款優惠政策,其中利用非盈利性的金融機構為企業提供中長期的優惠利率貸款已形成一種固定的制度。日本的非盈利性金融機構有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國民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事業團、中小企業設備近代化基金、日本開發銀行、北海道東北開發公庫、沖繩振興開發金融公庫以及環境保護機構等。
其中,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是1953年設立,利用政府資金和發行債券從1965年開始實施對環保設備投資的優惠貸款制度。日本開發銀行以提供長期優惠的設備貸款為主要業務,通過對一般金融機構的業務補充,促進經濟的復蘇和產業的發展。
國民金融機構是政府全額出資的金融機構,目的在于向很難得到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融資的國民大眾提供必要的項目資金。從1970年開始,為建設防治產業公害設施發放特別貸款,貸款發放對象為企業及設施,與中小企業金融公庫的情況大致相同。
環境保護機構是為落實政府對公害問題的補貼政策而在1965年成立的專業機構,主要業務就是利用國家及其他部門資金,實施對環保項目投資的優惠貸款,實施的補貼項目為建設轉讓項目、低息融資貸款——對于建設防治公害設施技術、資金方面比較困難的企業及公共團體,事業團直接建設設施,完成后進行轉讓。運營方式為建設費用由政府
提供低息貸款,轉讓后由委托方的企業及公共團體來償還貸款給事業團。其中,設施的償還期是20年以內,機械設備是15年以內。
上述政府金融機構的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簡化貸款手續、增加貸款在投資總額中所占的比例、延長償還期限、給予優惠利率。如中小企業事業團對環保設備的投資貸款,貸款比例最高可占投資總額的65%;償還期限為15年,可延期2年,年利率為2.7%。
2 通過政策銀行向環保產業提供優惠融資服務
日本政策金融公庫專門設立節能環保專項資金,為相關節能、減少水質、大氣污染和控制廢棄物排放、石油替代能源和低耗能建筑機械等4個領域的研發提供貸款。同時,日本政策投資銀行從2004年開始導入“環境評級融資制度”,向致力于環保經營的企業提供融資優惠服務,該制度實施以來提供融資總額已超過5000億日元。2009年,日本政策投資銀行不斷加大“環境評級融資制度”實施力度,拓寬融資服務范圍,積極鼓勵企業開展環保經營。
3 實施稅收優惠政策
為鼓勵對環保設備的投資,日本政府從稅收方面也給予各種優惠,如加大設備折舊率、免征或減免固定資產稅、減免土地稅等。日本根據不同類型的環保設備,在其原有的折舊率基礎上再增加其價值總額14%-20%不等的特別折舊率;對于污水處理設備,免征固定資產稅;對于污水處理設備所占的土地免征土地稅。
四、制定計劃集中力量在重點領域尋求技術突破
20世紀80年代以來
日本開始追求創造性技術政策,同時強調重視基礎研究以開拓未知領域,先后制定了《科學技術發展大綱》、《科學技術基本法》和《科學技術基本計劃》等一系列政策法規以推進“科學技術創造立國”。
90年代中期以來
日本又連續實施了三期《科學技術基本計劃》,在第三期《科學技術基本計劃》中明確指出“從提高科學技術政策推進的效果看,對科技投資繼續采取重點化的戰略非常重要,政府應加強推進研究開發投資重點化戰略的力度”,確立了環境、生命科學、信息通信、納米技術和材料的“重點推進4領域”。
2006年
日本政府制定了《環境研究和環境技術開發的推進戰略》后,又制定了具體的實施方針,確定環保研究和技術開發應重點推進的4大領域,并根據4大重點領域的技術研究開發情況,整理出51項重要課題,從中又確定了國家應重點投資研究開發的20項重點投資課題。
五、通過立法和經濟援助加強官-產-學-研間的互動合作,實現產業創新發展
技術創新的本質特征是技術與經濟的結合,而通過官-產-學-研相結合的模式促進技術創新在多國已得到驗證和實踐。日本十分關注官-產-學-研合作的績效,并通過立法和經濟援助等方式引導企業和大學開展合作,以實現技術重點突破、產業的創新發展。日本政府先后建立了委托研究制度、委托培訓制度、捐贈制度、研究室制度、經費劃撥與使用制度、人員互派制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如1998年,日本國會通過了《大學技術轉移促進法》和《研究交流促進法》的部分修正案;2000年,日本政府頒布《產業技術力強化法》;2001年,經濟產業省開始實施“中小企業支援型研發事業”,促使企業與產業技術綜合研究所及其研發人員開展合作研究,對擁有可望迅速實用化的萌芽技術的企業給予資助。
通過上述一系列的政策及制度,據《2002年度日本企業在研發方面所實施的產學合作情況調查》報告顯示,在進行研發的企業中約70%的企業與外部單位實施了研發方面的合作,近40%的企業與大學進行了合作。2004年,據經產省和文部科學省調查,日本技術轉移中專利費收入達到29億日元;日本國立大學與企業共同研究項目達到10728個;民間企業通過委托研究項目對大學的投資額為1012億日元,委托研究項目達到15236個,均都達到歷史最高水平。截止到2006年,日本全國43個都道府縣中已有52所國立大學設立了共同研究中心。
六、通過“環境外交”和環保援助開展國際合作,提升國際競爭力
日本環保國際化的重要內容是積極開展“環境外交”。1989年日本外務省設立了環境問題特別小組,在環保領域通過資金、技術和智力的援助開展國際合作。同時,通產省成立“環保技術國際轉讓中心”,向亞洲和東歐國家轉讓環保技術。日本曾多次主持召開有關環境問題的國際會議,如1991年日本在橫濱舉行了全球環保技術博覽會,同時在其他的博覽會上設立環保技術專館,積極推動環保技術的出口。至今,日本已為蒙古解決了礦山廢水處理問題,向中國和匈牙利轉讓了脫硫技術和設備,向其他東歐國家提供廢水處理技術,向拉美國家提供治理城市污染的貸款和技術,日本已成為環保“戰士”。
日本提升環保產業競爭力及技術創新力的經驗表明,盡管產業政策主要是依靠市場競爭機制與企業自身活力來推動產業發展,但發展環保產業,在起始階段離不開政府的推動,在關鍵時期,政府的誘導作用和干預具有重要意義。
編輯:曲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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