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0日,邢臺市環保局會同大曹莊管理區環保局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常生產,污染防治設施運轉正常,無明顯異味;生產廢水處理設施升級改造項目未經環保部門驗收擅自投入使用。大曹莊環保局對該公司下達《改正環境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該項目停止使用,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14年7月,河北潤峰環境監測服務有限公司對該公司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各項污染物均達標排放。2014年11月10日,該公司委托寧晉縣疾病防御控制中心對其周邊地下水進行了監測,未發現有異常情況。委托河北潤峰環境檢測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土壤檢測,結果待出。
上述情況已在邢臺市環保局網站進行公布,接受媒體及群眾監督。
2014年11月4日,廣靈縣環保局對該企業下達了《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廣環改字[2014]07號),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煤矸石。該企業立即清理了留存的煤矸石并將廠區內環境衛生進行了整治。11月8日、18日廣靈縣環保局、大同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分別對該企業整改落實情況進行了檢查,未發現存放煤矸石以及利用原煤和煤矸石做原料現象。
2014年11月27日,廣靈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再次對該企業現場檢查,鍋爐及除塵、脫硫設施運行正常,生產廢水閉路循環不外排,脫硫渣用于制磚并綜合利用。廠區范圍內秸稈、玉米芯、雜木原料堆場未發現原煤,上料口、輸送皮帶、除塵設施的出料口也未發現煤和秸稈摻燒的跡象。
1、原有200萬噸產能生產設備,未按照環評要求于2011年前進行淘汰。
2、2008年后建設的生產設備均未履行環評審批手續。
3、90平方米燒結機和200萬噸鏈蓖機回轉窯尚未建設脫硫設施,所有轉爐也未按要求安裝在線監測設備,廠區部分料場無防風抑塵措施,粉塵基本處于無組織排放狀態。
4、大氣污染物個別時段有超標排放現象,200萬噸鏈蓖機回轉窯出現過二氧化硫超標排放的現象,累積超標時長41小時。
2014年8月,朝陽市環保局對該公司在線及自動監控系統進行了專門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個別在線監控設備運行不正常問題,下達了《環境監察意見書》,要求企業限期整改;對在線監測顯示的鏈蓖機回轉窯二氧化硫超標排放問題,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10萬元罰款,已收繳到位。
該公司對存在的環境問題采取了積極的整改措施。2012年11月,按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要求,該公司將未履行環評及驗收手續的違法項目進行了申報。2013年3月,工信部對其所申報的項目進行了公示備案。2014年初,該公司根據我部《關于在化解產能過剩矛盾過程中加強環保管理的通知》要求,向省環保廳報送了《建成違規項目備案環保條件符合性報告》。同時,該公司還積極推進污染治理設施的建設改造,目前90平方米燒結機和200萬噸鏈蓖機回轉窯煙氣脫硫工程及部分料場防風抑塵設施已開工建設,轉爐煙氣在線監控設備已納入工作計劃。為能按期達到新的《鋼鐵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該公司開展了對豎爐等設備的煙氣脫硫、除塵提標改造工作。該公司定期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排污費繳納、環保投資、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清潔生產審核等相關環境信息。
1、年產300噸蝶啶谷氨酸(葉酸)項目未重新報批環評,擅自變更生產工藝。
2、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10月24日,常州市環保局組織對該公司接管口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接管口廢水pH值為2.16,不符合接管標準。未按環評批復要求安裝流量計,COD在線儀損壞停用。
3、廠區內暫存廢酸量較大,使用生產貯罐貯存廢酸,存在較大環境安全隱患。因廢酸處置協議單位2014年8月后不具備相關處置資質,該公司今年7月份以來產生的廢酸暫存于公司儲罐內。現貯存約394噸廢酸,其中危廢貯存場所內2個儲罐已貯存滿,其余大量廢酸臨時貯存于生產區域的生產用貯罐內,未設置圍堰等應急設施。
2014年10月24日,常州市環保局組織監測人員對該公司雨水排放口積存水、地下水水質情況分別進行了監測。監測結果表明,該公司雨水排放口積存水、地下水水質指標符合相關標準。
11月13日,常州濱江經濟開發區環保和安監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責令該公司整改COD在線儀停用、積存大量廢酸、污水處理站不正常運行等環境問題。11月14日,常州市環境監察支隊致函常州市新北區環保局,要求該公司恢復經環保部門審批的生產工藝,將暫存廠內的廢酸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置。目前,常州市環保局已啟動立案調查程序。
1、實際產能超出環評批復(2014年稀土分離700余噸,超出環評批復中500噸的年產量)。
2、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廢渣(約160噸酸溶渣、500噸中和渣)、水處理污泥、廢活性炭等危險廢物超期存放,存在環境安全隱患。
3、廠區內部分原輔料、萃取原液、燃煤露天堆放,存在跑冒滴漏現象,廠界西圍墻外水溝積存污水。
4.萃取車間內有機廢氣未有效收集處理。 2014年11月7日,江蘇省環保廳下發《環境監察通知書》,要求阜寧縣環保局督促該公司:嚴格控制產能,落實環評批復中關于產能規模的要求;盡快將暫存的酸溶渣等放射性廢渣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置;加強環境管理,原輔材料、萃取原液、燃煤等規范存放;做好萃取車間等無組織廢氣的收集、處理工作。11月14日,阜寧縣環保局下發《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產,并對存在的環境問題限期整改。該公司現已停產,并按要求進行整改。2014年9月24日,阜寧縣環境監察人員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下料過程中萃取一車間廢氣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廠區東側有酸霧排放。9月26日,阜寧縣環保局下發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阜寧稀土停產整改。
2014年5月25日,阜寧縣環境監測站對該公司東側中心河排污口上游500米、下游100米、下游1000米處水體采樣監測,監測結果表明中心河水體水質為Ⅳ類,符合農業用水要求。2014年11月5日對廢水總排口、污水處理站進口、萃取3車間、廠界東側中心河、廠界西圍墻外水溝進行了采樣監測,氨氮、化學需氧量、總磷三項指標均達標。
2014年11月6日,江蘇省環保廳與信訪人取得聯系,將處理結果進行反饋,信訪人表示已知悉。莘縣環保局于2013年12月會同古云鎮政府對該公司進行了取締拆除,目前已不具備生產條件。2014年10月,聊城市莘縣環保局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設備已拆除。
莘縣環保局取樣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周邊地下水氨0.402mg/l,COD為1.60mg/l,氯化物為261 mg/l,潘莊地下水氨氮為0.035mg/l,COD為0.80mg/l,氯化物為14.0mg/l,未見明顯異常。 11月3日,聊城市環保局監測人員對廠周邊等處地下水再次取樣監測,該公司原廠西50米處pH值為7.80,氨氮為0.404mg/l,COD為1.60mg/l,溶解性總固體為950mg/l,氯化物為446mg/l;潘莊地下水pH值為7.95,氨氮為0.026mg/l,COD為0.80mg/l,溶解性總固體為352mg/l,氯化物為36mg/l,未見明顯異常。
2014年11月9日,莘縣環保局在莘縣政府網站對查處情況進行了信息公開。
2014年10月,莘縣環保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廠未生產,但生產設備已進行調試。執法人員對廠區及周邊環境進行了實地勘查,未發現污水直排痕跡。2014年8月下旬至10月初期間,該廠將生產廢水注入到明一污水處理站。聊南公安分局實地調查發現未造成后果,對其提出警告并沒收了排水管道及泵設備。
2014年10月11日,莘縣環保局對該廠下達了《限期拆除通知書》,并協同古云鎮政府采取了斷電措施。2014年10月23日聊城市環保局、莘縣環保局會同聊城市公安局食藥環偵查支隊、古云鎮政府,對該廠進行了強制拆除。2014年11月3日,聊城市環保局、公安局食藥環偵查支隊及莘縣環保局再次對該廠拆除情況進行后督察,現場查實已徹底拆除。
2014年11月9日,莘縣環保局在莘縣政府網站對查處情況進行了信息公開。
2014年3月17日,菏澤市環保局牡丹區分局發現該公司擅自試生產,當場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生產。3月26日,牡丹區分局下達《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4月4日該公司向牡丹區分局提交試生產申請,牡丹區分局未受理,并將案件移交菏澤市環保局。此后,市、區環保部門獨立或聯合其它部門對該公司進行了十多次現場檢查,先后下達了三次《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8月11日菏澤市環保局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試生產,依法進行后評價;不履行停產決定的,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8月20日牡丹區分局現場檢查發現其仍在試生產,下達了《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試生產。9月12日-13日市、區環保部門配合菏澤市監察局再次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時企業已停產。9月22日市、區環保部門聯合皇鎮鄉政府對該公司進行了暗管探測,在其廠區內未發現暗管。10月8日,菏澤市環保局向牡丹區政府致函,建議對該公司采取斷電措施,牡丹區政府當天即對該公司進行了斷電。10月16日,菏澤市環保局下發通知,暫停受理園區所有新改擴建項目的環評文件。11月20日,牡丹區分局現場檢查發現,各項環保措施按照環評批復的要求基本落實。牡丹區分局批復了該企業的試生產申請,期限為三個月。目前該企業正在試生產。
山東省環保廳督促當地政府重視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的問題,進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和資金投入力度,推動相關問題盡快解決;督促當地環保部門對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處理處罰到位并執行到位,督促整改到位;繼續加強日常監管,確保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向社會公開案件情況。
2014年9月12日,汝陽縣環保局對涉事企業立案調查,決定對其處10萬元罰款并責令其承擔整治污染的全部費用。同時,汝陽縣環保局已將案件移交汝陽縣公安局。
在洛陽市環境監測部門指導下,汝陽縣政府組織對馬蘭河河水和下游上河村水井水質進行持續性監測,密切掌握水質狀況。9月21日,水質監測數據顯示,色度為33(地表水無相應標準),PH值為7.88,COD為7.16,鉛、鎘、汞、砷均不超標(馬蘭河屬于Ⅲ類地表水體),源頭紅水基本得到控制。
河南省張維寧副省長專門作出批示,要求進行嚴肅查處。河南省環保廳成立調查組會同洛陽市環保局對汝陽縣馬蘭河污染事件進行了現場督查,并印發《關于做好汝陽縣三里屯鎮廟灣染料廠環境污染事件有關工作的通知》(豫環辦函〔2014〕112號),對馬蘭河污染問題后續處置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2014年10月初,汝陽縣政府按照河南省環保廳督查反饋意見,組織相關部門對三屯鎮廟灣染料廠進行了徹底取締,清除所有生產原料,拆除所有生產設施。同時,汝陽縣政府按照專家的論證意見,對受污染的6000立方山坡土壤進行了徹底清除,并運送至柏樹磚廠和劉店磚廠,進行后續燒磚處置。
1.未經環保部門環評審批新建一條鉛蓄電池塑殼生產線,新增1臺鉛粉機、3臺球磨機等設備。
2.硫酸貯罐事故應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和廢水處理站等設施未嚴格按環評要求建設。
3.廢水處理系統、除鉛塵系統、酸霧凈化系統、危廢貯存設施未按照河南省重金屬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要求完成驗收。
羅山縣委、縣政府成立了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牽頭,有關部門、鄉鎮負責同志參加的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安排部署相關工作: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生產;指定具有血鉛檢測資質的縣中醫院作為村民排鉛治療定點醫院(村民也可以自愿選擇其它醫院進行治療),開通血鉛檢查綠色通道,隨到隨檢;請市級以上有資質的環境檢測機構,按照群眾指定樣本地點,對該公司附近的水、土壤進行取樣檢測;抽調衛生、疾控、環保等部門人員組成工作組進村入戶,召開群眾會議,宣傳血鉛防護知識和有關衛生知識,動員該公司周邊村民到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市中心醫院進行血鉛含量檢測治療(村民進行血鉛檢查、治療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縣處置機構統一承擔)。
截止調查時,羅山縣政府已組織該公司員工及周邊田堰村村民進行血鉛檢測1279人,共查出鉛超標143人。其中成人檢測765人,超標96人(全部是該公司職工),兒童檢測514人,超標47人(其中45人是該公司職工子女)。經羅山縣政府組織有關專家綜合分析:因該公司安全生產意識不強、職工安全防護措施落實不到位導致血鉛超標。該公司職工經常不戴口罩操作生產,下班后直接穿著工作服回家,且將工作服隨意放置家中,家人間接受到鉛污染。目前,血鉛超標的成年人及兒童已全部接受治療,有4名超標兒童由該公司送往上海新華醫院接受治療后返回。
湖北省環保廳向武漢市環保局下達監察通知,要求對該公司立案查處并責令立即停止生產,限期補辦環評手續;督促經濟開發區環保局加強日常監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恢復生產。
目前,該公司已報送了環評文件。武漢經濟開發區環保局已環評批復并同意其試生產至2015年2月26日,經竣工環保驗收合格方可正式生產。
經武漢市環保局環境監測站對該公司車間及周邊實地監測,顆粒物濃度達標。
2014年11月26日,湖北省環保廳對該公司突擊檢查發現,老廠區1條牛磺酸生產線和新廠區3條牛磺酸生產線正常生產。老廠區生產廢水和無法循環使用的牛磺酸母液均收集后用槽罐車運往新廠區處置。新廠區牛磺酸生產廢水處理站和環氧乙烷生產廢水處理站運行正常,處理達標后通過管網進入城北開發區污水處理廠二次處理,最終排入漢南河。產生的牛磺酸母液,由該公司兩臺循環流化床鍋爐焚燒處理。未發現舉報信反映的設置暗管偷排問題。
湖北省環保廳在漢南河潛江和仙桃交界斷面建有水質自動站,漢南河由漢南閘從漢江引水。監測數據顯示,漢南河水質受漢南閘入水流量影響,漢南閘來水水量較小時,漢南河水質無法穩定達到地表水Ⅳ類標準。
因漢南河污染問題,近年來,湖北省環保廳對潛江市澤口經濟開發區衛生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工作進行了督辦。2011年湖北省環保廳對潛江市進行了區域限批,并對該公司等企業依法進行了行政處罰。2008年,潛江市環保局成立了開發區分局,強化了開發區企業的環境監管,并在企業污水處理站和污水排放口安裝了在線監控設施和視頻監控設施。
2014年11月24日,湖北省環保廳對該公司沿江排污口進行了暗查,未發現舉報信反映的向長江偷排問題。11月25日,進廠檢查發現,該公司母液離心、壓濾、脫鹽等工段未運行,生產廢水收集后用管道送到武漢武藥制藥有限公司污水處理站處理后排入長江。危險廢物為廢棄的母液約3000噸/年,該公司未能提供危廢轉移協議和臺賬。驗收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通過技術革新,牛磺酸母液全部循環使用,已通過陽新縣環保局的竣工環保驗收的初審。該公司所在的遠大醫藥富池工業園未按規劃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站和沿江圍堰,該園區部分企業存在未落實環評和“三同時”制度、污水收集不完善等問題。
2014年7月1日,湖北省環保廳發現該公司生產廢水通過廠區排水溝排入長江,立即責成陽新縣環保局對該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并督促企業進行整改。湖北省環保廳督促當地環保部門對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處理處罰到位并執行到位,督促整改到位;及時向社會公布查處情況;對遠大醫藥富池工業園及企業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并督促整改到位;加強日常環境監管,確保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 2014年6月14日,益陽市政府印發了《關于下達益陽市2014年兩河綜合治理目標任務的通知》(益政辦函[2014]36號)對各單位的責任目標進行明確分工,并簽訂了責任狀。由益陽市林業局牽頭竹涼席污染整治工作,環保部門負責蘭溪河和志溪河治理工作的環境監管和隱患排查,定期開展水質監測,為綜治工作提供數據支撐。
2014年9月,益陽市環保局對涼席行業進行摸排,并制定《志溪河綜合治理方案》,重點對傳統竹產業污染進行專項整治,由益陽市人民政府印發,各有關部門分解落實。
2014年10月27日,湖南省環保廳向益陽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妥善解決益陽市涼席企業及塑料筋生產作坊環境污染問題的函》(湘環函[2014]528號),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對涼席生產企業及塑料筋企業進行專項整治。
2014年11月20日,益陽市志溪河蘭溪河流域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志溪河蘭溪河流域竹涼席及塑料筋生產企業環境污染綜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益“兩河”辦字[2014]6號),重點對志溪河蘭溪河流域范圍內的竹涼席及塑料筋生產企業進行整治,取締關閉未入工業園區,具有拋光、浸泡、蒸煮等6個環節的竹涼席生產企業和沿街門店的塑料筋生產企業。計劃從2015年1月1日起全面進行清理整頓,6月30日前完成桃江縣、赫山區和高新區管委會轄區內竹涼席及塑料筋生產企業的取締關閉和停產整治工作。
炎陵縣環保局按照湖南省計劃執法檢查要求,將兩家企業列為一般污染源B類監管企業,按照每季度現場檢查1次頻次進行現場檢查。針對兩家企業沒有建設配套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保“三同時”驗收的問題,當地環保部門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對其實施限期整改。2014年7月18日,炎陵縣人民政府以《關于對3家鐵合金企業下達環境污染限期治理決定的通知》責令兩家企業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務。
2014年10月22日,株洲市環保委員會以《關于印發<株洲市落實省大大氣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反饋意見整改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炎陵縣人民政府于11月15日前對全縣所有鐵合金企業實施停產整治。
2014年12月22日,我廳組織株洲市環境保護局、炎陵縣人民政府、炎陵縣紀檢、宣傳、環保、經信、電力等部門召開協調會,要求炎陵縣人民政府立即責令炎陵縣華苑鐵合金廠、炎陵縣航凱冶煉有限公司停止生產,經信、電力部門停止2家企業生產供電,宣傳部門及時公布事件的處理情況;紀檢監察部門調查相關職能部門的履職情況,依法追究相關部門行政責任;舉一反三,在全縣范圍內加大污染隱患排查力度,對類似企業依法采取嚴厲處理措施。
炎陵縣人民政府于12月22日連夜召開常委擴大會議,研究環境污染治理工作,決定依法對2家涉事企業予以停產整治,成立調查組對污染問題進行全面調查。目前,電力部門已經對2家涉事企業停止生產用電,當地環保部門、經信部門對2家企業張貼封條。
湖南省環保廳督促當地政府對污染問題進行全面調查,依法責令相關企業停業關閉,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適時向社會公開案件最新進展情況,并向央視反饋;督促當地環保部門對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處理處罰到位并執行到位,督促整改到位;繼續加強日常監管,防止企業在整改完成前擅自生產。
炎陵縣環保局對全縣工業企業開展環境隱患大排查,同時,根據株洲市環保委員會《關于對全市污染企業立即實施停產整治的緊急通知》(株環委[2014]3號)要求,對全縣所有鐵合金企業實施停產整治。截至目前,其中10家屬于淘汰落后產能的鐵合金企業已關停到位,并拆除了主要生產設備。12月24日,炎陵縣環保局對2家涉事企業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后,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擬罰款10萬元,處罰程序進行中。
12月30日,炎陵縣環境監測站在2家企業辦公室前坪位置布點監測,數據顯示炎陵縣華苑鐵合金廠辦公室前坪位置SO2 、NO2濃度小時均值分別為0.005mg/m3和0.025mg/m3,TSP日均值為0.016mg/m3,炎陵縣航凱冶煉有限責任公司辦公室前坪位置SO2 、NO2濃度小時均值分別為0.006mg/m3和0.065mg/m3,TSP日均值為0.016mg/m3。參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二級標準,以上2個監測點位SO2 、NO2濃度小時均值、TSP日均值沒有超過限值。
12月23日,炎陵縣縣委召開會議,決定對縣環保局局長予以免職,對縣環保局分管副局長予以停職檢查。12月25日,湖南省委督查室、省環保廳會同株洲市委督查室和株洲市環保局赴現場調查,縣紀委開始對相關職能部門履職情況進行調查。
12月23日,株洲新聞網對外公布了事件初步處理情況。12月24日,湖南省環境保護廳門戶網站分別以《環境保護部通報湖南省炎陵縣兩家企業環境問題初步查處結果》和《炎陵縣依法對兩污染企業予以停產整治》為題,向社會公布調查處理情況。
2014年上半年,河池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對拉么鋅礦外排水進行了3次監測,未發現重金屬排放超標。8月13日,河池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報告,拉么鋅礦金竹坳尾礦庫外排廢水7月15日、30日鎘和鋅濃度超標。河池市環保局發現拉么鋅礦超標排污后,立即組織監察、監測人員進行調查,督促指導南丹縣環保局責成該公司進行整改,同時對外排廢水加密監測,8月14日至17日連續4天監測結果均達標。2014年10月22日,河池市環保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拉么鋅礦水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處以30萬元罰款,對無證排放污染物的行為處以5萬元罰款。該企業尚未履行處罰決定。河池市環保局已致函南丹縣人民政府,建議責令該企業停止生產,并正在收集相關證據,擬按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南丹縣環保局2014年2月發現拉么鋅礦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向590礦窿采空區排放尾礦膏體,對其下達《關于立即停止向590礦窿采空區排放尾礦膏體的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發現該公司超標排污后,南丹縣環保局立即要求企業進行整改,并對外排廢水加密監測。
按《刁江河水質預警監控監測方案》的工作要求,河池市環境監測站每月兩次對拉么鋅礦下游監控斷面——刁江河金城區那浪橋斷面進行采樣監測,監測項目為鉛、鎘、砷等。2014年監測結果表明,該監測斷面1—11月份各項監測指標均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三類標準,刁江水質未超標。
廣西自治區環保廳督促當地將有色金屬企業集中進入工業園區,加強園區風險防范,消除環境安全隱患;督促當地環保部門對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處理處罰到位并執行到位,督促整改到位;配合司法機關做好刑事責任的追究工作;繼續加強日常監管,確保企業恢復生產后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和污染物達標排放;向社會公開并向報道媒體反饋案件情況。
賀蘭縣環保局已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試生產,重新報批環評文件,待批復同意后進行整改,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試生產。
2014年11月7日,寧夏自治區環境監測中心站人員對該公司工業廢水進行采樣,監測結果表明化學需氧量、氨氮均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三級標準限值要求。
該公司有四個廢氣排放口,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機廢氣和酸霧經凈化塔處理后排放,未發現舉報信反映的“廢氣不經處理通過大大小小的煙囪肆無忌憚地直接排放”現象。但因未達到滿負荷,試生產期間有刺鼻的氣味。因寧夏自治區環境監測中心站沒有能力,未對有機廢氣進行監測。該公司廠區植被生長正常,未發現舉報信反映的“公司內樹木死的死、枯的枯、有的樹干變成黑色”現象。
2014年12月15日,寧夏自治區環境保護執法局執法人員將查處情況反饋舉報人,舉報人表示將繼續關注該公司的整改情況。
編輯:陳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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