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水利部建設與管理總站、水利部天津勘測設計研究院、中國灌排中心組成的課題編制組,于2001年4月正式開展研究編制工作。經過兩年的共同努力,于2003年6月向部報送《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送審稿)(以下簡稱標準),并于2003年7月4日通過了水利部主持的專家審查會。目前,《標準》(報批稿)已報部。
《標準》編制過程中,召開專家研討會23次,向各流域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機構編制部門及3000多個水管單位征求了意見,選擇測算單位450多個。
《標準》編制體現了"因事設崗、以崗定責、以工作量定員"的原則,崗位定員和崗位任職條件達到全國平均先進水平。
《標準》由正文和附錄共三部分組成。其中,正文包括編制說明,管養分離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崗位設置、崗位定員;附錄包括管養分離后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崗位設置和崗位定員。
《標準》適用于水庫,大中型水閘、灌區、泵站和1~4級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基層管理單位)的崗位設置和崗位定員。
《標準》有如下幾方面特點:
一、全面規范了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明確且提高了崗位人員素質(學歷、職稱等)要求。按本《標準》定員后的大中型水庫、水閘及河道堤防管理單位中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的人員將分別達到30~40%。
二、設置的崗位涵蓋面廣,包含了水管單位開展管理、運行、養護修理(不含大修)的所有工作內容,且靈活處理了水管單位中輔助類的定員問題,有利于輔助工作社會化。
三、崗位設置適應水管單位管養分離改革要求,據測算,大中型水庫、水閘及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單位可分離到養護修理企業中的人員占總人數的比例分別為47%、39.5%、39~47.4%。
四、提高了技術管理、運行、觀測及養護修理人員的配置比例,減少了單位負責、行政管理、資產管理及輔助人員的配置比例。按本《標準》測算后的大中型水庫、水閘及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單位中技術管理人員配置比例比現狀分別提高了8.8%、9.2%和1.3~3.7%,運行、觀測及養護修理人員的配置比例分別比現狀提高了25.5%、4.1%、0~5.8%。灌區工程管理單位的直接服務人員比例提高了10%,泵站工程管理單位直接服務人員的比例與現狀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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