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肅省蘭州市出臺了《蘭州市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展現了整治污染的信心和決心。
《規定》明確了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在環境應急中的職責,還建立了目標責任分解和定期報告、通報的制度,對重點環境問題的監控和檢查的制度,對污染隱患和違法行為的受理查處、應急響應和聯合執法的制度,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規定》指出,各級政府要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健全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飲用水水源環境質量負責。《規定》還對20余個部門的環保責任進行了明確。如環境保護部門要監督管理各類污染源,統籌實施區域污染治理,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實施限期治理,仍無法達標排放的企業則依法責令停業關閉。同時,對全市及縣區政府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及總量控制等工作任務進行監督考核。負責建立健全市域內環境監測網絡。發展和改革部門要負責協調質監、商務等有關部門做好低標號燃油退市工作,配合環保部門制定和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則要對未通過環境保護部門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建設項目,不予審批、核準,協助環保部門制定實施污染物減排總量控制計劃,負責制定并監督落實工業結構調整計劃和工業企業限產、停產計劃。加強監管,防止不符合環保標準的煤炭進入主城區等。
《規定》最后指出,對落實不力的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今后,市民如果發現有揚塵、噪音、焚燒秸桿等行為,可以依照《規定》進行投訴。《規定》明確,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卜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