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北京市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該市將據此構建“1+3+N”政府購買服務制度體系,積極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該市明確,到2017年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體系和供給體系,提前三年完成中央提出的任務目標。
一是構建制度體系。該市提出構建“1+3+N”政府購買服務制度體系,即:市政府出臺《北京市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市財政局、市編辦、市民政局和市工商局分別制定政府購買服務資金預算管理、與政府購買服務銜接的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以及承接主體資質條件標準等配套文件;后續還將不斷完善制度體系,在政府采購、監督檢查、績效評估、社會組織培育等方面出臺相應的政策措施。
二是明確購買內容。購買服務的內容包括三部分:以社會公眾為直接服務對象的公共服務,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的事務性管理服務以及政府履行職責中所需的輔助性服務。
三是規范主體范圍。將購買主體擴展到全部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鑒于目前一些事業單位承擔政府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將這些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項目納入規范范圍,有利于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工作相銜接,進一步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本市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除了社會組織、企業、機構,還包括事業單位,但要求事業單位與社會力量公開平等競爭。這樣有利于促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并為目前事業單位承擔的服務事項和下一步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留有余地。
四是充分體現市場。按照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承接主體。政府采購范圍內的項目要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實施購買;政府采購范圍以外的可以參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實施購買,也可采取委托等合同方式實施購買。將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年度計劃、項目購買結果、績效評價等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保證政府購買服務的透明度。采取合同化管理,明確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四是建立對承接主體優勝劣汰的獎懲機制。
五是注重公眾參與。在公共服務需求調研、承接主體選擇、績效評價等環節更加關注服務對象的意見,通過公眾監督提高服務質量,確保政府購買服務取得實效。
六是管理扶持并重。在職責分工中明確市編辦制定與政府購買服務銜接的機構編制管理規定,避免出現“既養人,又買服務”的重復投入現象;為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在職責分工中賦予民政部門、社會辦研究培育社會組織發展的政府購買服務政策的職責。
編輯:李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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