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從2007年起實施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和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等一系列經濟政策,推動煤炭外部成本內部化,在全國率先建立起煤炭資源開采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彌補煤炭開采的生態環境損失,改變了企業只能以經營利潤進行生態治理等狀況,促進生態環境補償市場化和法制化。在生態環境治理投入上,合理界定政府和企業的責任。由政府負責解決單個企業難以解決的跨區域、跨流域問題,由煤炭企業承擔本礦區內環境恢復綜合整治任務。完善企業成本核算制度和財務核算辦法,改變了企業只能以經營利潤進行生態治理,或負擔額外政府攤派的狀況。
目前,山西11個設區市空氣質量均達到國家二級標準,納入國家考核的5個重點城市全部退出全國22個嚴重污染城市之列。全省水質優良斷面上升5.3個百分點,地下水位平均回升0.38米,汾河流域連續多年全線復流,累計治理水土流失面積3萬多平方公里。
編輯:李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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