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部分城鎮污水處理廠接納工業廢水,對工業企業進行初步處理后的廢水進行再處理,改善了水環境質量,維護了環境安全,為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礎條件。但同時,由于部分地區對向城鎮處理廠排放廢水企業的排放標準執行不統一,有的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有的執行污水排入水質標準,有的執行地方標準,還有的執行企業和污水處理廠簽訂協議標準,執行標準的混亂,給環境監管工作造成了很大困擾。
為了解決執行標準不一致造成的管理難題,山東省棗莊市環保局近期出臺文件,對向城鎮處理廠排放廢水企業的排放標準進行了規范。文件規定:對將廢水排入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進行再處理,且與排入的污水處理廠簽訂了廢水再處理委托協議的單位,按照簽訂的委托協議中規定的標準執行,委托協議中未涉及的有關指標,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相關規定;對未與排入的污水處理廠簽訂廢水再處理委托協議的單位,外排廢水標準按照《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 599-2006)及《關于批準發布<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等4項標準修改單的通知》(魯質監標發[2011]35號)相關規定執行。同時,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廢水外排標準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通過規范這類企業的排放標準,解決了環境監管標準不統一的難題,也對規范企業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提供了統一目標。
編輯:丁曉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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