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決定
法規類型 | 地方條例,國內 | 頒布日期 | 1994-09-29 |
發文單位 |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 ||
文件號 | |||
關鍵詞 | 水資源管理 | ||
摘要 | 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山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將《山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各級水資源主管部門,對擁有自備水源工程的單位,按取水量多少,向其征收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每噸定為三至六分。”修改為:“各級水資源主管部門,對擁有自備 ... |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