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天津市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的決定
法規類型 | 地方條例,國內 | 頒布日期 | 1997-12-07 |
發文單位 | 天津市人民政府 | ||
文件號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6號 | ||
關鍵詞 | 城市供水 | ||
摘要 | 修改決定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發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對經營性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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