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法規類型 | 地方條例,國內 | 頒布日期 | 1997-07-30 |
發文單位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文件號 | |||
關鍵詞 | 流域水污染 | ||
摘要 |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和監測 第三章 防治 第四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五章 附則 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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