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復函
法規類型 | 行政法規,國內 | 頒布日期 | 1995-05-26 |
發文單位 | 國務院辦公廳 | ||
文件號 | |||
關鍵詞 | 水污染防治法 | ||
摘要 | 國家環境保護局: 你局環法[1995]206號來函收悉,經商國務院法制局,并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不包括地區行政公署環境保護部門。地區行政公署及其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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