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15-12-16 09:41
來源: 中國水網
作者: 傅濤
在本輪運動之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資金來源全部使用中央財政資金或者全部使用市場資金的批準程序并不相同,其中發改委審批的項目以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為主。但目前政府大力推行PPP,具體做法是只要使用中央財政1%的資金就與之前全部用中央財政資金的項目沒有區分,需要進入項目程序,申報、做方案、項目備案等,這無疑擴大了政府的行政權力。
在減少行政化的大背景下,本來應該是政府簡化審批,現在PPP加強了政府審批,PPP讓政府行政干預的范圍加寬。
2、PPP示范項目的政府審批方式使得行政干預范圍變寬
就PPP而言,不僅主管部門多家干預,而且項目審批方式也發生了變化。PPP項目需要篩選項目、批方案、入庫,不入庫就拿不到中央財政補助。若按照此趨勢發展下去,不在相關庫內的將可能得不到資金,應警惕此種模式潛在的風險。
政府本來只需要做出資方(LP,不承擔管理責任),而不是做資本管理者(GP,負責管理和投資決策),即在合規的前提下,出資就可以。原來政府只管自己的資金,現在政府出一部分資金,并期望調用市場的資金還做GP。在這種項目規則所引入的各種申請和審批中,有可能這會導致執行的扭曲,實際上影響PPP的后續健康發展。
在行政體制改革強調資源市場配置的大背景下,在PPP領域卻出現了上述逆市場的傾向。這將導致行政范圍的擴大,即申請用政府的資金都要首先申請進入示范,都要進入審批程序,可能會加大管理成本和造成浪費。
3、大量地方PPP中心的成立中的審批職能與行政改革背道而馳
基于審批方式的變換,各省大量成立PPP中心(如福建、江蘇、安徽、海南等),批項目也有入庫的趨勢,PPP中心如果將工作重心放在信息公開、經驗交流和執行監管上,是有其積極意義的。但是,我們也需要警惕各省PPP中心強化項目審批職能的風險。前面討論的各地建庫的發展就體現了過行政化趨勢,這就與行政改革簡化的方向背道而馳。
四、企業應是PPP項目的主導力量
若想改變PPP項目的非市場行為,則需要改變目前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申報PPP項目的方式,后續的發展方向是在中央政府制度建設的基礎上,社會企業不僅僅是跟隨性的力量,而應成為PPP的設計主體,主動向地方政府申報PPP項目,地方政府再向中央政府申報,自始至終的信息都應透明,保證公眾能夠監督。按照企業成為PPP項目的主導力量而不是目前的跟隨性力量的方向發展,這驗證了PPP簡化職能的本意,能夠改變地方政府大量成立抓權的機構現狀,改善PPP的天平嚴重失衡的現象,促進政府與企業形成真正的伙伴關系。
目前PPP的推動在加力,各部委積極參與,本身的動機是利好的,但如果忽視信息公開制度的建設,并過于加強政府的審批權限,這是在目前信息化發達的社會下做信息不對稱的事,最后的成本會全進入社會資本,最終的承擔者是老百姓,帶來政府花費大量的資金但效率低下的風險。北排的安慶低價搶標爭議,只是其中一個被先期釋放的信號。
(來源:E20環境平臺 作者:傅濤 趙喜亮 時間:2015-12-15)
編輯: 李艷茹
北京易二零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E20環境平臺首席合伙人 ,E20研究院院長,清華海峽研究院生態中國創新中心主任,北京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產學研中心主任,北京大學環境學院E20聯合研究院院長,北京大學環境校友聯合會執行會長,北京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兼職教授,中廣核環保產業有限公司董事。
曾經負責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機構的多項水業改革的政策研究。著有《兩山經濟》 、《城市水業改革的十二個問題》、《城市水業改革案例與實踐》、《市場化進程中的城市水業》等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