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19-04-29 09:44
來源:
作者: 薛濤
近日,國務院印發《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指出,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審批子企業股權激勵方案,支持所出資企業依法合規采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分紅權、員工持股以及其他方式開展股權激勵,股權激勵預期收益作為投資性收入,不與其薪酬總水平掛鉤。支持國有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等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類企業的核心團隊持股和跟投。
E20環境平臺執行合伙人、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對《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魯迅說,“公平與效率是永恒的矛盾,我們不可避免的在其中折騰輪回。”
自2018的下滑風險和民企跑路潮之后,中央明顯開啟了全面導向效率之階段,比如昨日(4月28日)的國企改革文件,發改委放開戶口管制,并強化當前融資手段對大城市的有利局面,還有更大規模的其他改開。
在未來五到十年后,前者會再次帶來類似30年前國資大規模改革的公平之爭議(多少民營企業家發家于此時的資源轉移,多少職工推向赤裸殘酷的市場);后者則形成了大型城市強力吸奪四線以下城縣的發展機會,后者必然萎縮(均衡發展是若干次出現而無法做到的文件)。
沒有絕對的正確與錯誤,也不必在哪個階段過度焦慮或憤慨,這是萬物客觀規律的必然演進。
附:
國務院關于印發改革國有資本
授權經營體制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
2019年4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決策部署,近年來,履行國有資本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及機構(以下稱出資人代表機構)堅持以管資本為主積極推進職能轉變,制定并嚴格執行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取消、下放、授權一批工作事項,監管效能有效提升,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不斷完善。但也要看到,政企不分、政資不分的問題依然存在,出資人代表機構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權責邊界不夠清晰,國有資產監管越位、缺位、錯位的現象仍有發生,國有資本運行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要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進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推動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打造充滿生機活力的現代國有企業,現提出以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切實轉變出資人代表機構職能和履職方式,實現授權與監管相結合、放活與管好相統一,切實保障國有資本規范有序運行,促進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將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貫穿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全過程和各方面,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確保國有企業更好地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
——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堅持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本出資人職能分開,依法理順政府與國有企業的出資關系,依法確立國有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
——堅持權責明晰分類授權。政府授權出資人代表機構按照出資比例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科學界定出資人代表機構權責邊界。國有企業享有完整的法人財產權和充分的經營自主權,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按照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業發展實際情況,一企一策地對國有企業分類授權,做到權責對等、動態調整。
——堅持放管結合完善機制。加快調整優化出資人代表機構職能和履職方式,加強清單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該放的放權到位、該管的管住管好。建立統一規范的國有資產監管制度體系,精簡監管事項,明確監管重點,創新監管手段,提升監管水平,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主要目標。出資人代表機構加快轉變職能和履職方式,切實減少對國有企業的行政干預。國有企業依法建立規范的董事會,董事會職權得到有效落實。將更多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納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范圍,賦予企業更多經營自主權。到2022年,基本建成與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相適應的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出資人代表機構與國家出資企業的權責邊界界定清晰,授權放權機制運行有效,國有資產監管實現制度完備、標準統一、管理規范、實時在線、精準有力,國有企業的活力、創造力、市場競爭力和風險防控能力明顯增強。
二、優化出資人代表機構履職方式
國務院授權國資委、財政部及其他部門、機構作為出資人代表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出資人代表機構作為授權主體,要依法科學界定職責定位,加快轉變履職方式,依據股權關系對國家出資企業開展授權放權。
編輯: 趙凡
目前在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攻讀博士學位,此前分別在武漢大學和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獲得理學學士和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現任E20環境平臺執行合伙人和E20研究院執行院長,湖南大學兼職教授,華北水利水電大學管理與經濟學院客座教授,中科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碩士生校外導師,天津大學特聘講師,并兼任北京大學環境學院E20聯合研究院副院長,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PPP雙庫的定向邀請專家,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注冊專家(基礎設施與PPP方向)、國家綠色發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庫專家、巴塞爾公約亞太區域中心化學品和廢物環境管理智庫專家、中國環保產業研究院特聘專家、中國環保產業協會環保產業政策與集聚區專業委員會委員。住建部指導《城鄉建設》雜志編委、《環境衛生工程》雜志編委、財政部指導《政府采購與PPP評論》雜志編委,并擔任上海城投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在PPP專業領域,薛濤現任清華PPP研究中心投融資專業委員會專家委員、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PPP專委會秘書長、中國PPP咨詢機構論壇第一屆理事會副秘書長、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PPP中心專家委員會委員、國家發改委國合中心PPP專家庫成員、中國青年創業導師、中央財經大學政信研究院智庫成員、中國城投網特聘專家等。
20世紀90年代初期,薛濤在中國通用技術集團負責世界銀行在中國的市政環境基礎設施項目管理,其后在該領域積累了十二年的環境領域PPP咨詢及五年市場戰略咨詢經驗,曾為美國通用電氣等多家國內外上市公司提供咨詢服務,對環境領域的投融資、產業發展和市場競合格局有著深刻理解;2014年初加入E20研究院并兼任清華大學環保產業研究中心副主任,著力于環境產業與政策研究、PPP以及企業市場戰略指導等方向。